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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司法局

柳北政行复〔2023〕35号复议决定书

来源: 柳北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09-14 08:50   


柳北政行复〔202335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甘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

第三人:韦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76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于20237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柳州市公安局雀儿山派出所于202376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对被处罚人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我因侵害人对我进行辱骂、恐吓、威胁,觉得人格受到侮辱以及受到人身威胁,向柳州市公安局雀儿山派出所报案。我要求派出所依据实际情况与我提供的证据材料,按辱骂、恐吓、威胁受案,我认为侵害人涉嫌寻衅滋事,而不是派出所避重就轻的归类为辱骂案。要求侵害人(XX室男女业主)在XX城子园X栋业主群公开道歉,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我要求派出所认真积极对待,不敷衍受侵害人,树立国家法律的公信力。我受到侵害人在XX城子园X栋业主群(218人)多次辱骂、恐吓、威胁,我都有微信语音记录截图与视频。侵害人对我身心、精神以及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并且双方在派出所调解时,侵害人态度极其恶劣。

被申请人称:经调查,XX城子园X栋的楼上、楼下邻居韦XX和甘XX因生活噪音问题产生纠纷,韦XX202373日上午10时许,在XX城子园X栋业主企业微信群内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辱骂甘XX。事情发生后,韦XX于当日在该微信群向甘XX道歉,但双方未达成和解。以上违法事实有:对韦XX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辨认材料和事主甘XX的询问笔录、音视频材料等证据为证,韦XX的行为已经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韦XX处以罚款一百元的处罚。关于甘XX认为韦XX的违法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而不是公然侮辱他人的问题。寻衅滋事主要是指行为人出于取乐、无事生非、寻求精神刺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等目的、方式侵犯社会秩序,而本案韦XX在微信群里公然发送语音辱骂他人,是侵犯了甘皓燃的人格尊严,符合公然辱骂他人的构成要件,明显不符合寻衅滋事的违法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现请求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甘XX的复议诉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731834分报警称202373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与第三人因生活噪音问题产生纠纷,第三人在XX城子园X栋业主微信群内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辱骂、威胁申请人。被申请人民警当即到达现场进行调解并给申请人、第三人制作《询问笔录》,但双方并未达成和解。被申请人于202374日作出柳北(雀)受案字[2023]XX号《受案登记表》,向申请人直接送达《受案回执》,于202376日向第三人作出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并在第三人的带领下拍摄了案发现场照片;同日,被申请人根据对第三人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辨认相关材料以及申请人笔录和音像材料等证据,作出了《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并向第三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柳北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不服,于202377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2.受案回执(复印件1份);3.行政处罚审批表(复印件1份);4.柳北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5.现场笔录、三次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6.辨认现场照片(复印件1份);7.罚款收据(复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之规定,本案第三人于202373日在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威胁后,已于当日在XX城子园X栋业主微信群内公开道歉,被申请人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于202376日给予第三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后第三人也并未继续实施前列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于202376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于202376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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