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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司法局

柳北政行复〔2023〕9号复议决定书

来源: 柳北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03-02 18:00   

柳北政行复〔2023〕9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杨XX。

委托代理人:胡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职履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22日通过委托代理人向12315热线投诉和举报邓XX销售通络保健液和黄金能量液以及富氢水发生器这三样东西是三无产品。2019年-2021年,申请人向经营者邓XX购买通络保健液和黄金能量液以及富氢水发生器共花费99240元,这三样东西都是三无产品,其中通络保健液已经得到河南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发来公函确认,其余两样东西分别得到广州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和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电话确认是三无产品,2022年12月14日和15日得到柳北区市场监管局发来短信答复不予受理。诉求:退一赔三,以及医药费总共9170.25元。

被申请人称:

一、2022年11月21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投诉人胡XX的投诉,反映其于2020年年底在XXXXXXXXXX的XXXX食品店购买了舒筋愈骨通络保健液,经该保健液标示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核实,该厂家没有生产过此保健液,因此怀疑是三无、假冒产品,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因投诉人未依法提供购买该产品的相关票据、凭证,且XXXX食品店已经于2022年9月9日注销营业执照不再经营。我局在投诉受理期限到期前无法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2022年11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推送短信,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该投诉。2022年12月8日我局收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以下简称《移送函》),该函中并无投诉人购买了该产品的其他证据材料,投诉人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微信聊天中所提供的材料以及所述内容,无法证明其曾从被投诉人处购买过该产品。故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再次通过短信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请其进一步提供材料。

二、2022年11月21日我局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投诉人胡XX的投诉,反映其于2020至2021年从位于XXXXXXXX的XX食品店(负责人:邓XX),购买了黄金能量液、XXXXXX富氢水发生器两种商品。其中黄金能量液外包装标示生产厂家XXXXXXXX公司,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该公司没有生产过此款保健品。XX神奇之水富氢水发生器外包装标有“生产厂家:XXXXXXXX电器厂,地址:XXXXXXXX区,电话:0XXXXXX,中央电视台展播产品”,并印有中央电视台的标识,2022年8月26日经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核实,该产品标示的地址并没有生产厂家,电话也无法打通。基于上述原因,投诉人怀疑以上两种产品均为三无、假冒产品,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因投诉人未依法提供购买上述产品的相关票据、凭证,且XXXXXX食品店已经于2022年9月9日注销营业执照不再经营,在投诉受理期限到期前无法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我局2022年11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推送短信,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该投诉。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投诉人及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

    综上,我局作出的投诉答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1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分两次向被申请人投诉,内容为:1.“2020年年底购买了12盒舒筋愈骨通络保健液,花费12000元,发现商品包装上印刷的生产厂家没有生产过该商品,生产厂家是郑州的,郑州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已核实,该厂家没有生产过此款保健品,因此怀疑是三无产品、假冒产品,要求商家退一赔三。请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处理。商家名称:XXXX食品店,地址:XXXXXXXX”,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通过12315平台短信答复称:“您好!截至目前,投诉人未依法提供购买产品的票据,我局依法不予受理。(北站工商所)”;2.“2020-2021年购买两种保健品,反映问题如下:1.10盒黄金能量液,每盒6980元,共花费69800元,生产厂家是:XXXXXXXX公司,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白云分局0XXXXXXXX黄所长已核实,该厂家没有生产过此保健品,因此怀疑是三无产品、假冒产品;2.5盒XXXXXX富氢水发生器,1888一盒,共花费9440元,商品包装上印刷的生产厂家是:XXXXXXXX,地址:XXXXXXXX,电话:XXXXXXXX,该保健品在外包装上印刷了‘中央电视台展播产品’的字样,并且还有中央电视台的标识,2022.8.26经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0XXXXXXXXXX核实,印刷的地址并没有生产厂家,电话也打不通,因此怀疑是三无产品、假冒产品。反映人要求商家退一赔三,请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处理。商家名称:XXXX食品店,地址:XXXXXXXXXX。负责人:邓XX 1XXXXXXXX、1XXXXXXXXXX。【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白云分局已告知反映人,相关的证据材料已经发出(不确定是发到市局还是柳北区市场监管局),但因疫情所以有所耽误;2.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告知反映人相关材料还没有发出,需要走程序,若柳州的承办单位需要可以联系0XXXXXX沟通】”。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12315平台短信答复称:“您好!截至目前,投诉人未依法提供购买产品的票据,我局依法不予受理。(北站工商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履职履责,对未答复的投诉事项进行答复,并对该公司进行处罚,退一赔三。

另查明,XXXX食品店已于2022年9月9日注销。

另查明,申请人手中没有任何发票及票据能够证明其在被投诉人处购买过通络保健液、黄金能量液以及富氢水发生器等三类商品。

另查明,申请人提到的XXXXXXXX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内含附件:举报人与执法人员聊天记录1份共6页),其内容仅涉及举报线索移送及确认涉案产品并非XXXXXXXX公司生产,并未对申请人所投诉的产品是否属于三无产品进行认定,也无法证明申请人曾从被投诉人处购买过通络保健液。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2年11月21日舒筋愈骨通络保健液投诉单及回复截图(打印件1份);2.2022年11月21日黄金能量液、XXXX富氢水发生器投诉单及回复截图(打印件1份);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及其附件(复印件1份);4.XX店电脑咨询单(打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

一、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购买通络保健液、黄金能量液以及富氢水发生器等三类商品的相关票据、凭证,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三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在法定办理期限内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至于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人赔偿其9170.25元的医药费的问题,属于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本机关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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