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行复〔2023〕39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8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回复文件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广西XXXX有限公司其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消费纠纷后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回复告知简介:不予立案/违法轻微/责令改正。申请人认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提供了商品快照/二维码视频,在商品快照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职责: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全面,本案从书面答复中看出,执法人员并没有进行全面调查。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在本案中申请人多支付的价款企业并没有退还,企业多收的部分属于违法所得。按照被申请人所答复“广西XXXX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法律有明确该行为是从重处罚行为,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全面履职,需要申明的是责令企业退还消费者多支付的价款是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并非是调解范围,调解就是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而本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被申请人却视而不见。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资格,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消费者,认为自身购买的产品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就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与申请人的维权产生潜在的影响。
对于被申请人明显存在不当的地方,任何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依照宪法行使监督权,职能部门没有依法履职或者明显存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当,公民依法向上级反映问题。秉着高效便民的原则,申请人可以通过手持身份证原件录制视频或网络视频通话确认的方式,来确认本次复议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愿提出的复议申请,避免采用劳民伤财的方式前往复议机关或邮寄身份证原件来核实本次复议的申请,如复议机关一定需要采用劳民伤财的方式来前往复议机关确认申请人的真实性,申请人同意前往,一切所产生的费用由复议机关错误采用劳民伤财的行政行为进行承担。
被申请人称:
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其于2023年6月26日在XXX官方旗舰店(广西XXXX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网店)花费14.9元购买了3包螺蛳粉。购买时被投诉举报人在“地道柳州螺蛳粉超级过瘾批发5袋装广西特产螺蛳粉非酸辣粉红薯粉”销售页面的显著位置宣传“5包特价14.9元起”“5包特价券后14.9”,但实际没有该购买选项。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店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不足500为500进行赔付,并组织电话调解,如立案查处后,按照规定给予其奖励。同时申请人还提供了1张在盛螺香官方旗舰店购买时的商品快照截图、1张XXX官方旗舰店证照信息截图、1张已签收截图、其所录的视频资料二维码。
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短信推送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2023年7月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广西XXXX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其进行询问调查。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将调查处理情况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2023年7月15日送达申请人。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短信推送告知申请人:一、对申请人举报的内容:经查实,2023年6月26日其他消费者,在XXX官方旗舰店实付14.9元购买了5包蓝袋螺蛳粉。因此,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你所称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综上,你举报的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二、对于申请人的投诉内容:我局将申请人的诉求反馈给被投诉举报人并与其沟通,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终止调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6日,申请人在XXX官方旗舰店(广西XXXX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网店)花费14.9元购买了3包螺蛳粉。购买时被投诉举报人在“地道柳州螺蛳粉超级过瘾批发5袋装广西特产螺蛳粉非酸辣粉红薯粉”销售页面的显著位置宣传“5包特价14.9元起”“5包特价券后14.9”,但实际没有该购买选项。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6月29日向被申请人寄出《投诉举报信》,要求店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不足500为500进行赔付,并组织电话调解,如立案查处后,按照规定给予其奖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023年7月5日通过12315平台短信推送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于2023年7月6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检查及询问调查,于2023年7月13日将调查处理情况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7月15日签收。
另查明,XXX官方旗舰店在“地道柳州螺蛳粉超级过瘾批发5袋装广西特产螺蛳粉非酸辣粉红薯粉”销售页面的显著位置宣传“5包特价14.9元起”“5包特价券后14.9”的活动是指第一次进店铺购买的客户在领取5元券后下单价格为14.9元。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则无法享受该优惠活动:一是不是该店的新用户;二是领券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购买;三是取消订单后再购买。经核实,确有消费者于2023年6月26日在上述销售页面实付14.9元购买到5包蓝袋螺蛳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打印件1份);2.2023年7月5日12315平台短信推送受理结果截图(打印件1份);3.拼多多平台XXX官方旗舰店基本信息截图(打印件1份);4.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的交易快照(打印件1份);5.其他顾客2023年6月26日在XXX官方旗舰店购买案涉商品的交易快照(打印件1份);6.其他顾客2023年6月26日在XXX官方旗舰店实付14.9元购买5包蓝袋螺蛳粉的交易记录(打印件1份);7.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物流记录(打印件1份);8.2023年7月14日12315平台短信推送处理结果截图(打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XXX官方旗舰店交易记录,可以证实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购买5包蓝袋螺蛳粉当天,该店有其他顾客享受了14.9元购买5包蓝袋螺蛳粉的优惠价格。因此,被投诉举报人并不存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同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调查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