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行复〔2024〕89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通过12315平台推送的不予立案短信回复,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短信,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处理。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立案的告知短信,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9月1日购买了广西XXXX有限公司销售的“花生油”后认为其宣传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都不得含有表示功能、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更何况是普通食品,普通食品宣传功效,是对普通食品本身性能和功能的虚假描述,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申请人认为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于2024年9月6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函(XXXXXX)向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递实名投诉举报材料,根据属地管理规定,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转办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9月19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于同年9月30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短信,决定不予立案。又于同年11月7日作出投诉办结短信回复,告知投诉不予立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即投诉为组织调解,举报为是否立案。被申请人于9月19日受理投诉,于11月7日作出告知短信,称已办结,并未说明办结结果以及依据。而是对投诉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没有明示办结依据,且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的投诉的定义,应予撤销纠正。
可以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包括“未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无主观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中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举报的特定对象,商户亦未退赔也未达成和解,也不满足“危害后果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条件,“当事人无主观错误”要由当事人证明,而不是由行政机关自身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3条中的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7条中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西柳钢雀丰商贸有限公司在详情介绍中明确表述“吃花生油可以降低心脑血管疾病、抗衰老”,难道“降低心脑血管疾病”不涉及疾病预防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也充分证明商户销售的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罚则,申请人的举报完全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全部规定,被申请人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申请人曾在举报中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时,有义务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的救济途径,以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答复未告知申请人法律救济途径属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公正作出复议裁决。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举报的情况
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关于“花生油”的实名制投诉举报材料》信件,反映其在广西XXXX有限公司在XX商城开设的店铺“柳州XXX食品店”购买了一款花生油,发现该店铺在网页宣传:“吃花生油的好处是什么:降低心脑血管疾病、抗衰老、抗氧化。花生油含有丰富的维生素 E:能够为机体补充丰富的维生素E,因为花生油当中含有丰富的维生素E,通过吃花生油补充维生素 E,在抗氧化、抗衰老、降低心脑血管疾病发生率方面的好处非常明显。能够促进脂溶性营养素的吸收,尤其是对于脂溶性维生素A、D、E、K有很好的促进吸收的好处”。申请人认为上述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处罚,给予其奖励,要求广西XXXX有限公司退货、赔偿损失及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申请人还提供了交易快照、产品照片、申请人身份证、订单信息、交易快照复印件各一份。
二、投诉举报处理的情况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对被投诉举报人广西XXXX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在XX商城开设的店铺“柳州XXX食品店”销售花生油预包装食品,该花生油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GB/T1534-2017,生产许可证号:SC12445020500032”,该花生油销售页面标注“吃花生油的好处是什么 降低心脑血管疾病 抗衰老 抗氧化”、“花生油含有丰富的维生素E”、“能够为机体补充丰富的维生素E,因为花生油当中含有丰富的维生素E,通过吃花生油补充维生素E,在抗氧化、抗衰老、降低心脑血管疾病发生率方面的好处非常明显。能够促进脂溶性营养素的吸收,尤其是对于脂溶性维生素 A、D、E、K有很好的促进吸收的好处”的内容文字。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出示以上内容文字的来源出处。被申请人认为,以上文字内容是对花生油这类物质营养成分的以及补充维生素E的好处的客观描述,并未明确指出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该款预包装食品花生油具有治疗效果。
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通过12315平台推送短信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2024年9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网上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将如下结果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您的举报编号XXXXXXXX。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XX路XXX号(XX生活一区)的广西XXXX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XX商城开设的店铺“柳州XXX食品店”销售雀丰压榨一级花生油,销售页面标注“吃花生油的好处是什么”、“花生油含有丰富的维生素E”、“能够为机体补充丰富的维生素E,因为花生油当中含有丰富的维生素E,通过吃花生油补充维生素E,在抗氧化、抗衰老、降低心脑血管疾病发生率方面的好处非常明显。能够促进脂溶性营养素的吸收,尤其是对于脂溶性维生素A、D、E、K有很好的促进吸收的好处。”的内容文字,以上文字信息是对花生油这类物质的功能进行客观陈述,并未涉及该公司销售的雀丰压榨一级花生油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广西XXXX有限公司出示以上内容文字的信息来源出处,被申请人认定该产品未涉及宣传疾病治疗,该公司未违反《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投诉人反映的事宜不予立案。
综上,被申请人处理作出的投诉答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关于“花生油”的实名制投诉举报材料》信件,反映其在广西XXXX有限公司在XX商城开设的店铺“柳州XXX食品店”购买了一款花生油,发现该店铺在网页宣传:“吃花生油的好处是什么:降低心脑血管疾病、抗衰老、抗氧化。花生油含有丰富的维生素 E:能够为机体补充丰富的维生素E,因为花生油当中含有丰富的维生素E,通过吃花生油补充维生素 E,在抗氧化、抗衰老、降低心脑血管疾病发生率方面的好处非常明显。能够促进脂溶性营养素的吸收,尤其是对于脂溶性维生素A、D、E、K有很好的促进吸收的好处”。申请人认为上述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处罚,给予其奖励,要求广西XXXX有限公司退货、赔偿损失及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短信推送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对被投诉举报人广西XXXX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在XX商城开设的店铺“柳州XXX食品店”销售花生油预包装食品,该花生油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GB/T1534-2017,生产许可证号:SC12445020500032”,该花生油销售页面标注“吃花生油的好处是什么 降低心脑血管疾病 抗衰老 抗氧化”、“花生油含有丰富的维生素E”、“能够为机体补充丰富的维生素E,因为花生油当中含有丰富的维生素E,通过吃花生油补充维生素E,在抗氧化、抗衰老、降低心脑血管疾病发生率方面的好处非常明显。能够促进脂溶性营养素的吸收,尤其是对于脂溶性维生素 A、D、E、K有很好的促进吸收的好处”的内容文字。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出示以上内容文字的来源出处。被申请人认为,以上文字内容是对花生油这类物质营养成分的以及补充维生素E的好处的客观描述,并未明确指出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该款预包装食品花生油具有治疗效果。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9月30日通过12315网上平台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9月30日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短信,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短信,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处理;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立案的告知短信,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关于“花生油”的实名制投诉举报材料》信件及其所附材料;2.全国12315平台录单情况及流转情况;3.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检查的图片;4.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出示以上内容文字的来源出处;5.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推送短信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及处理情况的截图。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在处理柳北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关于“花生油”的实名制投诉举报材料》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内的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分别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短信推送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经被申请人组织被投诉人进行调解,被投诉人认为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违法行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通过12315平台短信推送告知申请人,投诉办结情况,但未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本案中,被举报人所生产的花生油宣传页面有“通过吃花生油补充维生素E,在抗氧化、抗衰老、降低心脑血管疾病发生率方面的好处非常明显。”的宣传标注,该宣传提到“降低心脑血管疾病发生率”,很可能被认为是在暗示治疗或预防疾病,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仅仅通过被举报人提供的内容文字的来源出处就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XX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30日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短信;
2、撤销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7日作出投诉事项告知短信;
3、责令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XX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