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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司法局

柳北政行复〔2024〕88号

来源: 柳北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01-16 17:25   

柳北政行复〔202488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蔡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1、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无任何事实依据。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申请人觉得莫名其妙,既不知道什么是参与“天道师”活动,更不知何行为是“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申请人这些年和朋友们学习儒家传统文化修身齐家,学习心理学处理亲子关系,改善了身体健康,和谐了朋友关系,对与家人修复了亲情关系。申请人的变化和成长,自然有影响到接触其的人,特别是其家人,他们和申请人一样,成为一个心态积极健康,乐意助人的人。这些与扰乱社会秩序有何关联,申请人的行为有造成别人的损失吗?如果申请人的行为确有违反了法律法规,有受害人投诉,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申请人甘愿受罚并真心改过。

2、被申请人在处罚过程中,对申请人有不能理解的欺诈的恶意。在申请人接受询问时,一直配合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违抗行为,为何却多次让申请人戴上手铐?申请人被处罚的是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依法应当通知申请人可以听证,让申请人明白错在哪里,有什么证据?申请人是一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受过良好教育守法爱国的中年女性,不是社会危险分子,恳请给予申请人学习、改进的机会。在要求申请人签字的文书中有放弃听证的表述,被拘留后还不给申请人处罚决定书原件,是其多次催促下,被申请人让申请人写不向社会公开才拿到的处罚决定书,这些让申请人内心充满了疑惑与不解,执法的依据到底是什么?政府的公信何在?

综上所述,申请人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更为了还要相信政府,相信法律,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经调查了解,申请人于2010年开始接触并拜师“天道师”,2016年6月正式拜师,其“天道师”的引路人是陈XX,主带前贤是张XX。近年以来,申请人担任“天道师”柳州市的“祯悦小组”组长,小组成员有申请人的妹妹陆XX、申请人的母亲唐XX、刘XX、申请人的表弟唐XX和唐XX的妻子何XX等人,以其妹妹的房子柳州市高新明珠XX单元XX楼XX号为主要学习、修道的场所,并挂牌“祯悦工作室”,学习内容涉及人的灵魂分有层次并可以升级、净化灵魂和“天道师”行功、供养等。另外还查明,申请人曾经向王XX转账30800元人民币的“天道师”行功、供养费,向张XX转账54400元的“天道师”行功、供养费。

申请人涉嫌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立案,于当日依法传唤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取证。经调查取证,被申请人综合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在案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4年9月27日对申请人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其他涉案人员已经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幅度合适、法律依据准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诉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涉嫌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进行立案,并于当日以书面的形式传唤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询问取证。2024年9月27日15时20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制作了现场笔录,告知申请人此次传唤的目的,申请人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被申请人对此情况在现场笔录上备注“违法嫌疑人蔡XX拒绝签字。”,办案民警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随后对申请人进行了人身安全检查。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在传唤期间享有的权利、义务。同日18时55分,长塘派出所的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笔录中申请人承认其是天道师“祯悦小组”的组长,并供述其小组的成员、活动地点,并承认了自身错误,保证今后不参加“天道师”的任何活动。随后,被申请人经审批程序,对申请人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对其拟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拒绝签收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办案民警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当场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2.指定管辖决定书(复印件1份);3.传唤证(复印件1份);4.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5.《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6.《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2024年9月27日申请人《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7.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复印件1份);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1份);9.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10.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1份);11.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复印件1份);12.人员基本信息(复印件1份);13.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1份);14.柳公城询通字〔2024〕XX号《询问通知书》(复印件1份);15.申请人2024年8月15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6.申请人银行交易流水(复印件2份)。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对本案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

二、2024年9月27日,柳州市公安局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柳公指管字〔2024〕XX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对XX专案进行指定管辖。被申请人当日对申请人涉嫌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进行立案,随即传唤XX专案涉案人员,即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询问取证。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承认了自身错误,保证今后不参加“天道师”的任何活动。被申请人经过审批后,对申请人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对其拟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拒绝签收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办案民警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当场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的规定,该条款已明确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中“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范围,且该范围并不包含行政拘留。本案中,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在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中“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范围,申请人在案件过程中,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故意剥夺其听证权,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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