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行复〔2024〕83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韦XX
委托代理人:韦XX
申请人:马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
二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于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二申请人系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且系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将二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韦XX称:
1、事由:2024年9月15日,秦XX在家维修自己管理使用二十几年的猪栏,秦XX在猪栏屋顶维修,马XX一家以秦XX拆他的猪栏为由上门打人。
2、马XX摔了秦XX拿来上下猪栏房顶的梯子后,马XX拿凶器六指扒打不到秦XX后,就回家拿竹梯,要上猪栏房顶打秦XX。
3、韦XX来阻拦隔架被殴打受伤住院治疗七天,被马XX打手,被马XX和马XX联手拿竹梯打头,被马XX大力踢肚子。
4、马XX用拳头打了74岁的秦XX头部和手,经鉴定达到轻微伤。
5、这是他们第二次上门打人,秦XX打过110报警两次。
6、上门殴打未成年人和74岁老人,且老人达到轻微伤,派出所处罚避重就轻,仅罚款500元,理由是有亲戚关系。
7、申请人诉求:马XX和马XX一家人带着凶器上门打人,早有预谋,这是第二次上门打人,打人者应受法律该有的惩罚,安分守己的公民,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申请人马XX称:
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秦XX房子东北面的猪栏是马XX管理使用、所有,秦XX、韦XX于2024年9月15日17时左右意图拆除该猪栏,当时秦XX已上到猪栏房顶拆除了部分瓦片,马XX发现到场阻止后,被秦XX从屋顶砸砖头下来,马XX竖起楼梯靠房顶喊秦XX下来,韦XX不给搭楼梯,推搡过程中,不断辱骂马XX,马XX为防止楼梯倒塌伤到自己踹了韦XX一脚是正当防卫,从现场视频、照片等看,现场韦XX弟弟有持刀行为,韦XX没有被打受伤的情况,所有行为都是秦XX蓄意预谋行为。
马XX认为,马XX与秦XX、韦XX户因猪栏的权属纠纷,经石碑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22年5月10日出具《调解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维持现状不变,秦XX、韦XX拆房行为侵害他人财产在前,后又辱骂马XX蓄意挑起争端,马XX在财产权和人身权受侵害时采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所以马X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被申请人的事实认定错误,对调解意见书、秦XX拆房行为、邻居的证言等证据视而不见。
二、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裁量不公。
依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马XX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韦XX的主观意识,客观上韦XX挑起争端后,双方互殴的事实明显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秦XX作出治安处罚。
马XX的猪栏虽按规定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但归马XX户管理使用、所有,是众所周知的。秦XX、韦XX违反石碑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维持现状不变的规定,强行拆除争议猪栏,侵害了马XX的财产权益,马XX阻止后辱骂行为,侵犯了马XX的人身权,应当给予治安处罚。
被申请人称:
经调查了解,2024年9月15日17时15分许,柳州市公安局石碑坪派出所接到110警情指令,前往事发现场石碑坪镇XX村XX屯XX号之一处置一起警情。经现场调查了解,韦XX称腹部受伤疼痛,已拨打了120。秦XX称因为家里猪栏漏水,所以自己上去进行维修。经查,当日下午马XX的儿子马XX搬来一个梯子想靠上猪栏,韦XX进行阻拦的过程中,被马XX踹中身体一脚。申请人秦XX下来后,双方继续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马XX用拳头击打了申请人秦XX的左脸。
石碑坪派出所先后收集有现场监控视频、多条现场手机录像、落款日期为2022年5月10日的石碑坪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韦XX的落款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中医院出具的《出院疾病证明》、秦XX的落款日期为2024年9月23日中医院出具的《出院疾病证明》等证据材料。
经调查了解,韦XX是秦XX的外孙女,秦XX是马XX的舅舅,马XX的母亲秦XX是秦XX的姐姐。两家人三十年前共同居住在案发地石碑坪镇XX村XX屯XX号,本案争议猪栏是一九八几年建成,当时是两家共同建成两间猪栏,一家各一间。2019年,秦XX和马XX口头约定,秦XX用房子边约一分地换马XX的猪栏。秦XX称已经换成,但马XX称没有换成;双方因此产生纠纷。XX村里、石碑坪镇司法所组织过调解,但没有调解成功。
2024年9月15日,双方矛盾冲突发生后,本着化解邻里亲朋纠纷、解决矛盾冲突、营建和谐社会秩序的宗旨,石碑坪镇政府、村委和石碑坪镇派出所都努力去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2024年10月11日,石碑坪派出所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成功。当日秦XX向石碑坪派出所声称,不同意双方调解,其要追究马XX和马XX的法律责任。2024年10月11日,石碑坪派出所依法出具柳北立案字【2024】XX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2024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委托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2024年10月31日,柳方司鉴[2024]法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韦XX腹部软组织挫伤及右后颈软组织挫伤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完全作用。2、被鉴定人韦XX本次受伤,未达轻微伤。”。
2024年11月6日,石碑坪镇派出所传唤马XX进行询问取证。被申请人综合现场视频录像、当事双方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和伤情鉴定书等在案证据材料,认定2024年9月15日马XX殴打韦XX的违法行为成立。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XX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处罚500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幅度较为合适。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韦XX、马XX的复议诉求。
经审理查明:韦XX是秦XX的外孙女,秦XX是马XX的舅舅,马XX是马XX的儿子,马XX的母亲秦XX是秦XX的姐姐。2024年9月15日17时15分许,韦XX报警称有人去其家里闹事,家里只有两个老人,其从监控中看到有人打其70岁的外公,并想将其外公从房顶上拽下来,请民警赶紧过去。石碑坪派出所民警于2024年9月15日17时34分到达案发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并收集了相关的证据。2024年9月15日,石碑坪派出所民警对马XX制作了两份《询问笔录》;2024年9月19日,石碑坪派出所民警对秦XX、韦XX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案发时的情况进行了了解;2024年9月20日,石碑坪派出所民警对马XX、证人卢XX制作了《询问笔录》。经初步调查,秦XX因为家里猪栏漏水,上屋顶进行维修。马XX以猪栏归属未明为由,阻止申请人秦XX对屋顶进行维修,进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韦XX被马XX踹中身体一脚。秦XX从猪栏屋顶下来后,双方继续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马XX用拳头击打了秦XX的左脸。2024年10月11日,石碑坪派出所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成功。当日秦XX向石碑坪派出所声称,不同意双方调解,其要追究马XX和马XX的法律责任。2024年10月11日,石碑坪派出所依法对秦XX的报案进行立案,并对秦XX制作了两份《询问笔录》,随后出具柳北立案字【2024】XX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2024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委托柳州市方正司法局鉴定所对秦XX、韦XX的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2024年10月31日,柳州市方正司法局鉴定所对韦XX出具了柳方司鉴[2024]法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了“1、被鉴定人韦XX腹部软组织挫伤及右后颈软组织挫伤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完全作用。2、被鉴定人韦XX本次受伤,未达轻微伤。”的鉴定意见。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向韦XX、马XX送达了柳北鉴通字〔2024〕00218号《行政鉴定结论通知书》,告知二人韦XX的鉴定意见,并告知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2024年11月6日,石碑坪派出所对马XX进行了传唤,并向马XX送达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制作了《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2024年11月6日10时20分,办案民警对马XX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12时,办案民警带着马XX来到案发现场,制作了《辨认笔录》,随后,被申请人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及申请人秦XX的伤情鉴定报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马XX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马XX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马XX没有提出申述申辩,并在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XX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伍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决定书当场送达给马XX。申请人韦XX、马XX对该决定书不服,分别于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接处警记录登记表(复印件1份)2.立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3.《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复印件1份);3.秦XX《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1份);4.秦XX、韦XX2024年9月19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5.秦XX2024年10月11日《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6.卢颖沣2024年9月20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2份)8.案件视频截图(打印件4张);8.《治安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9.秦XX、韦XX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以及门诊收费票据(复印件1份);10.《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坚委托书》(复印件2份);11.柳方司鉴[2024]法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12.柳方司鉴[2024]法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13.柳北鉴通字〔2024〕XX号《行政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1份)14.《现场笔录》(复印件2份);15.2024年9月15日马XX《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16.2024年9月20日马XX《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7.马XX、马XX传唤证(复印件2份);18.《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复印件2份);19.《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1份);20.马XX、马XX2024年10月11日《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21.马XX、马XX《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复印件2份);22.马XX、马XX《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2份);23.柳北行罚决字[2024]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24.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25.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2份);26.《送达回执》(复印件1份);27.《人员基本信息》(复印件4份);28.《抓获经过》(复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有依法处理柳州市柳北区范围内治安管理案件的法定职责。
二、2024年9月15日17时15份许,石碑坪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报警警情,并于2024年9月15日17时34分到达案发现场。经初步了解情况、收集相关的证据,同时对案件相关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10月11日,石碑坪派出所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但是调解没有成功。当日秦XX向石碑坪派出所要求其追究马XX和马XX的法律责任。2024年10月11日,石碑坪派出所依法对秦XX的报案进行立案。经询问、伤情鉴定等一系列程序,认为马XX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规定,2024年11月6日,办案民警向马XX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马XX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马XX没有提出陈述、申辩。随后,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XX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伍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决定书当场送达给马XX,马XX当场签收该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三、本案中,马XX是否殴打了韦XX的问题。经核实本案视频,马XX在争执过程中,踹中韦XX腹部一脚,在结合柳方司鉴[2024]法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确定马XX殴打韦XX的事实成立。
四、关于马XX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问题。结合现场视频及本案在案证据,韦XX在争执过程中并未对马XX实施侵害行为,马XX也没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受到韦XX的侵害,而马XX在争执过程中,踹中韦XX腹部一脚。因此,马XX称其行为是正当防卫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