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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司法局

柳北政行复〔2024〕82号

来源: 柳北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12-25 18:30   

柳北政行复〔202482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秦XX

申请人:马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

二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116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于20241111日、202411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二申请人系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且系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将二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秦XX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116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重处罚。

申请人马XX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秦XX称:

1事由:2024915日,申请人在家维修自己管理使用二十几年的猪栏,申请人在猪栏屋顶维修,马XX一家以申请人拆他的猪栏为由上门打人。

2XX摔了申请人拿来上下猪栏房顶的梯子后,马XX拿凶器打不到申请人后,就回家拿竹梯,要上猪栏房顶打申请人。

3XX来阻拦隔架被殴打受伤住院治疗七天,被马XX打手,被马XX和马XX联手拿竹梯打头,被马XX大力踢肚子摔倒在地。

4XX用拳头打了74岁的申请人头部和手,经鉴定达到轻微伤。

5这是他们第二次上门打人,申请人打过110报警两次。

6上门殴打未成年人和74岁老人,且老人达到轻微伤,派出所处罚避重就轻,仅罚款500元,理由是有亲戚关系。

7申请人诉求:马XX和马XX上门打人,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申请人作为安分守己的公民,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申请人马XX称:

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XX房子东北面的猪栏是马XX管理使用、所有,秦XX202491517时左右,意图拆除该猪栏并已上到猪栏房顶拆除了部分瓦片,马XX阻止后,被秦XX从屋顶砸砖头下来。秦XX下来后不断辱骂马XX,马XX气愤随手扇了秦XX一巴掌,但是没有打中。从现场视频、照片等看,现场秦XX家人有持刀行为,秦XX没有被打伤的情况,所有行为都是秦XX蓄意预谋行为。

申请人马XX认为,马XX与秦XX因猪栏的权属纠纷,2022510日经石碑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作出《调解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维持现状不变,秦XX拆房行为侵害他人财产在前,后又辱骂马XX蓄意挑起争端,马XX在财产权和人身权受侵害时采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所以马X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被申请人的事实认定错误,对调解意见书、秦XX拆房行为、邻居的证言等证据视而不见。

二、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裁量不公。

依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秦XX的主观意识,客观上秦XX挑起争端后,双方互殴的事实明显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秦XX作出治安处罚。

XX的猪栏虽按规定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但归马XX管理使用、所有,是众所周知的。秦XX违反石碑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维持现状不变的规定,强行拆除争议猪栏,侵害了申请人的财产权益,申请人阻止后辱骂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权,应当给予治安处罚。

被申请人称:

经调查了解,20249151715分许,柳州市公安局石碑坪派出所接到110警情指令,前往事发现场石碑坪镇古城村白沙屯19号之一处置一起警情。经现场调查了解,韦XX称腹部受伤疼痛,已拨打了120。秦XX称因为家里猪栏漏水,所以自己上去进行维修。经查,当日下午马XX的儿子马XX搬来一个梯子想靠上猪栏,韦XX进行阻拦的过程中,被马XX踹中身体一脚。申请人秦XX下来后,双方继续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马XX用拳头击打了申请人秦XX的左脸。

石碑坪派出所先后收集有现场监控视频、多条现场手机录像、落款日期为2022510日的石碑坪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韦XX的落款日期为2024922日中医院出具的《出院疾病证明》、秦XX的落款日期为2024923日中医院出具的《出院疾病证明》等证据材料。

经调查了解,秦XX是马XX的舅舅,马XX的母亲秦XX是秦XX的姐姐。两家人三十年前共同居住在案发地石碑坪镇古城村白沙屯19号,本案争议猪栏是1980年左右建成,当时是两家共同建成两间猪栏,一家各一间。2019年,秦XX和马XX口头约定,秦XX用房子边约一分地换马XX的猪栏。秦XX称已经换成,但马XX称没有换成;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古城村里、石碑坪镇司法所组织过调解,但没有调解成功。

2024915日,双方矛盾冲突发生后,本着化解邻里亲朋纠纷、解决矛盾冲突、营建和谐社会秩序的宗旨,石碑坪镇政府、村委和石碑坪镇派出所都努力去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20241011日,石碑坪派出所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成功。当日秦XX向石碑坪派出所声称,不同意双方调解,其要追究马XX和马XX的法律责任。20241011日,石碑坪派出所依法出具柳北立案字【2024XX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20241021日,被申请人依法委托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20241031日,柳方司鉴[2024]法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秦XX头部损伤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完全作用。2、被鉴定人秦XX本次受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24116日,石碑坪镇派出所传唤马XX进行询问取证。被申请人综合现场视频录像、当事双方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和伤情鉴定书等在案证据材料,认定2024915日马XX殴打秦XX的违法行为成立,但认为其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比较轻微,且是由亲属之间纠纷引发,违法后果也相对较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减轻处罚;同时结合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的规定,2024116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XX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处罚500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116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幅度较为合适。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秦XX、马XX的复议诉求。

经审理查明:韦XX是秦XX的外孙女,秦XX是马XX的舅舅,马XX是马XX的儿子,马XX的母亲秦XX是秦XX的姐姐。20249151715分许,韦XX报警称有人去其家里闹事,家里只有两个老人,其从监控中看到有人打其70岁的外公,并想将其外公从房顶上拽下来,请民警赶紧过去。石碑坪派出所民警于20249151734分到达案发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并收集了相关的证据。2024915日,石碑坪派出所民警对马XX制作了两份《询问笔录》;2024919日,石碑坪派出所民警对秦XX、韦XX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案发时的情况进行了了解;2024920日,石碑坪派出所民警对马XX、证人卢XX制作了《询问笔录》。经初步调查,秦XX因为家里猪栏漏水,上屋顶进行维修。马XX以猪栏归属未明为由,阻止申请人秦XX对屋顶进行维修,进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韦XX被马XX踹中身体一脚。秦XX从猪栏屋顶下来后,双方继续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马XX用拳头击打了秦XX的左脸。20241011日,石碑坪派出所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成功。当日秦XX向石碑坪派出所声称,不同意双方调解,其要追究马XX和马XX的法律责任。20241011日,石碑坪派出所依法对秦XX的报案进行立案,并对秦XX制作了两份《询问笔录》,随后出具柳北立案字【2024XX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20241021日,被申请人委托柳州市方正司法局鉴定所对秦XX、韦XX的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20241031日,柳州市方正司法局鉴定所对秦XX出具了柳方司鉴[2024]法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了“1.被鉴定人秦XX头部损伤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完全作用。2.被鉴定人秦XX本次受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2024114日,被申请人向秦XX、马XX送达了柳北鉴通字〔2024XX号《行政鉴定结论通知书》,告知二人秦XX的鉴定意见,并告知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2024116日,石碑坪派出所对马XX进行了传唤,并向马XX送达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制作了《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202411611时,办案民警对马XX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12时,办案民警带着马XX来到案发现场,制作了《辨认笔录》,随后,被申请人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及申请人秦XX的伤情鉴定报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马XX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马XX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马XX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办案民警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注明XX拒绝在此笔录上签字202411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XX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伍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决定书当场送达给马XX,马XX拒绝签收该决定书,办案民警在决定书XX拒绝在本决定书上签字。申请人秦XX、马XX对该决定书不服,分别于20241111日、202411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116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接处警记录登记表(复印件1份)2.立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3.《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复印件1份);3.XX《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1份);4.XX、韦XX2024919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5.XX20241011日《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6.XX2024920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2份)8.案件视频截图(打印件4张);8.《治安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9.XX、韦XX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以及门诊收费票据(复印件1份);10.《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坚委托书》(复印件2份);11.柳方司鉴[2024]法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12.柳方司鉴[2024]法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13.柳北鉴通字〔2024XX号《行政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1份)14.《现场笔录》(复印件2份);15.2024915日马XX《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16.2024920日马XX《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7.XX、马XX传唤证(复印件2份);18.《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复印件2份);19.《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1份);20.XX、马XX20241011日《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21.XX、马XX《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复印件2份);22.XX、马XX《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2份);23.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24.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25.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2份);26.《送达回执》(复印件1份);27.《人员基本信息》(复印件4份);28.《抓获经过》(复印件1份);29.《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复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有依法处理柳州市柳北区范围内治安管理案件的法定职责。

二、20249151715分许,石碑坪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报警警情,并于20249151734分到达案发现场。经初步了解情况、收集相关的证据,同时对案件相关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1011日,石碑坪派出所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但是调解没有成功。当日秦XX向石碑坪派出所要求其追究马XX和马XX的法律责任。20241011日,石碑坪派出所依法对秦XX的报案进行立案。经询问、伤情鉴定等一系列程序,认为马XX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规定,2024116日,办案民警向马XX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马XX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马XX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办案民警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注明XX拒绝在此笔录上签字。随后,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XX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伍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决定书当场送达给马XX,马XX拒绝签收该决定书,办案民警在决定书XX拒绝在本决定书上签字。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三、本案中,马XX是否殴打了申请人秦XX的问题。经核实本案视频,马XX确有挥出拳头击打秦XX左脸的动作,经视频前后对比,马XX在做出挥拳动作前,秦XX面部没有伤痕,在结合柳方司鉴[2024]法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确定马XX的殴打事实成立。

四、关于马XX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问题。结合本案在案证据,马XX作出挥拳动作时,双方处于争执状态,秦XX并未对马XX实施侵害行为,马XX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受到秦XX的侵害。因此,马XX称其行为是正当防卫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五、由于申请人秦XX1951616日出生,已达到73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本案中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于2024116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责令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重新对本案进行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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