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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司法局

柳北政行复〔2024〕79号

来源: 柳北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01-07 17:25   

柳北政行复〔2024〕79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陆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部生态新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111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部生态新区大队作出的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根据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3查处超速行驶操作规程一、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测速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二、现场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按照设点执勤的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一、申请人没有看到相关道路上的查处超速的相关警示标志,有异议;第二、交警在查处点设置路障,三车道变单车道,严重影响车辆通行,有异议;第三、12123APP上未上传任何违法照片,有异议;第四、假设申请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202411日至2024111日之间无任何交通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

一、事实:

申请人20241111607分在国道209线3306公里实施驾驶桂CXXXX号牌小型汽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到达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代码:13691),被被申请人查处,执勤民警按照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反映的图片显示,申请人所驾驶桂CXXXX号小型汽车行径限速60公里每小时的测速路段时,其当时驾驶车辆的时速为77公里每小时,执勤民警依法认定申请人驾驶桂CXXXX号牌小型汽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到达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代码:13691),执勤民警张XX、许XX在现场按程序开具了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当场在处罚决定书存档联签字并接收了处罚决定书。

二、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柳州市公安局的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2、申请人驾驶桂CXXXX号牌小型汽车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到达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代码:1369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处以100元罚款。

3、案涉测速路段(双沙大道)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设置限速值最高为60公里/小时。

经与双沙路二期设计单位确认,柳州市沙塘至沙浦道路改造工程(二期工程)道路等级为主干路,涉及速度取60公里/小时,符合设计规范。

4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721日通过“柳州交警”微信公众号,将北部生态新区双沙大道(古木村委门前路段)作为新增测速执法路段进行通告,测速单位系北部生态新区大队,该路段最高限速值为60公里/小时,测速方式为移动测速。

51111515分左右,被申请人在交警支队公告范围内正常进行测速执法,在此过程中,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300米、100米以外设置有明显的限速标志及前方测速提示牌。

6该测速路段3股机动车道,行经车辆车速较快,经支队、大队分析研判,该路段多次发生因超速违法行为造成的伤人交通事故,存在事故隐患,群众反映较多。自2023年被申请人在该测速路段开展移动测速以来,该路段因超速产生的事故数量同比下降,有力的保障了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被申请人在移动测速执勤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现场周边道路实施分流引导或警示提示,压缩车道,降低车速,提高违反限速规定的车辆甄辨率及无违法车辆放行效率,并根据现场的车流情况灵活的采取停止执法车辆放行的措施,避免造成交通拥堵和次生事故的发生,切实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现场执勤警务人员人身安全。

7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在现场按程序开具了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前,已口头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现场警务辅助人员也向申请人出示移动测速取证设备采集的图片,申请人当场在处罚决定书存档联签名并接收了处罚决定书。交管12123app平台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开具后仅显示违法详情,现场处罚无需上传违法照片,移动测速取证设备采集的图片保存在后台。

8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五个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和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桂司通〔2021〕124号)中“公安领域”内容,申请人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范畴。

9提交的移动测速取证设备采集的图片显示,能够准确地反映桂CXXXX号牌小型汽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清晰地记录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过程,包含不少于两幅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每幅图片上叠加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向、设备编号、防伪码、测速方向以及道路限速值、车辆行驶速度值等信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相当,依法作出的编号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

20241111607申请人驾驶桂CXXXX号牌小型汽车在国道209线3306公里处实施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到达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代码:13691),被被申请人查处。被申请人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300米、100米以外设置有明显的限速标志及前方测速提示牌。移动测速取证设备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未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且无遮挡或者掩盖,交通标志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交通标志距离移动测速点的相隔距离符合测速设备设置规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之规定,作出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一百元、记三分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20241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2023721日,柳州市公安局将《关于新增测速执法路段的通告》公告于广西柳州市公安局网站,其中包含双沙大道(古木村委门前路段),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测速方式为移动测速,全路段最高限速值60公里/小时。

另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发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应当有明显的限速标志;(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使用移动便携式交通标志的,应当符合显著、清晰、明确的视认要求;(三)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遮挡或者掩盖;(四)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点应当设置在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五)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编号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申请人驾驶桂CXXXX号小型汽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证据照片打印件;3.双沙大道(古木村委门前路段)处限速标牌、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限速标志、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300米以外限速标志以及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100米以外限速标志照片打印件;4.测速仪检定证书复印件;5.柳州市公安局《关于新增测速执法路段的通告》公告复印件;6.被申请人当天执法视频。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被申请人有依法处理北部生态新区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在双沙大道(209国道)63路公交站处(路灯杆编号:235)设置测速点,执勤点(拦截点)设置在林校的实验林场基地入口旁(路灯杆编号:105),距离符合《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申请人驾驶桂CXXXX号牌小型汽车在国道209线3306公里处,被被申请人设置的雷达测速仪抓拍到该车于2024111160126.830秒的瞬间车速为77km/h,而该路段最高限速60km/h,行驶车速超过规定时速28%,根据现场照片及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双沙大道(古木村委门前路段)设置有限速标牌,被申请人在双沙大道(209国道)63路公交站处(路灯杆编号:235)设置前方500米测速、前方300米测速提示牌,前方100米测速提示牌,移动测速取证设备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未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且无遮挡或者掩盖,交通标志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交通标志距离移动测速点的相隔距离符合测速设备设置规定。被申请人拦截申请人后,执勤民警通过手机给申请人查看了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当场没有提出异议。随即,被申请人现场将编号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打印出来,当场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三、关于12123app上未上传违法照片的问题。申请人已当场在处罚决定书存档联签名并接收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因此,交管12123app平台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开具后仅显示违法详情,现场处罚无需上传违法照片。

四、申请人提出其行为可以不予处罚的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五个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和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桂司通〔2021〕124号)中“公安领域”内容,申请人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范畴。

综上所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部生态新区大队2024111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部生态新区大队2024111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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