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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司法局

柳北政行复〔2024〕57号

来源: 柳北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10-31 18:05   

柳北政复决字202457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XX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原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65日作出的柳城管柳北规划执决字﹝2018﹞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本机关作出柳北政复决字﹝2018﹞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02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机关作出的柳北政复决字﹝2018﹞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本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495日重新受理该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确认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柳城管柳北规划执决字﹝2018﹞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二、请求赔偿损失。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四、被申请人无作出行政强制的法定权限。五、被申请人作出该强制执行决定主观故意滥用权力,充当违法征地的帮凶与打手,严重违法。六、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是选择性执法,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书》的依据是基于2018417日作出的柳城管责拆柳北规划决字(2018)第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现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已因主体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不足,被法院于20221230日作出(2019)桂0205行初XX号判决书确认违法。故强制执行的依据已丧失。

经审理查明:201835日被申请人对柳州市长塘镇鹧鸪江葡萄园内西面建设的建筑物进行立案查处,并于当日向黄XX下达了《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和《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经现场勘验、制作见证人笔录、送柳州市规划局审批等一系列程序,最后于2018417日向申请人留置送达了《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申请人未在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的义务,被申请人依法于2018425日作出了《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催告书》、《关于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公告》,催告申请人履行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的义务。经催告后,申请人仍未履行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的义务,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除柳州市长塘镇鹧鸪江葡萄园内西面建筑物,并于201864日获得同意强制拆除的批复。在此基础上,被申请人于201865日作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柳城管柳北规划执决字﹝2018﹞XX号),决定201866日依法拆除柳州市长塘镇鹧鸪江葡萄园内西面建筑物,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于20187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8924日作出柳北政复决字﹝2018﹞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02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机关作出的柳北政复决字﹝2018﹞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本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495日重新对该复议申请进行立案。二申请人请求一、确认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柳城管柳北规划执决字﹝2018﹞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二、请求赔偿损失。

另查明,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1230日作出(2019)桂0205行初XX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另查明,申请人黄XX自认案涉825.75㎡的建筑物为申请人张XX所有,其仅是租用案涉建筑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柳城管柳北规划类立字【2018】第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立案表》复印件;2.柳城管柳北规划调字【2018】第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及送达照片复印件;3.柳城管柳北规划停字【2018】第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照片复印件;4.《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笔录》复印件;6.《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业务联系表》复印件;7.见证人工作证复印件;8.行政处罚意见书复印件;9.柳城管柳北规划调字【2018】第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复印件;10.柳城管柳北规划类审字【2018】第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审批表》复印件;11.柳城管柳北规划告字【2018】第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回证及送达照片复印件;12.柳城管柳北规划决字【2018】第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回证及送达照片复印件;13.柳城管柳北规划行催字【2018】第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回证及张贴照片复印件;14.柳城管柳北规划公字【2018】第XX号《关于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公告》及张贴照片;15.2018522日《通知》复印件;16.柳北行拆报〔2018〕XX号《关于强制拆除黄XX违法建筑物的请示》及编号〔2018〕XX号《批复笺》复印件;17.柳城管柳北规划执决字【2018】第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及张贴照片复印件;18.2022)桂02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19.2019)桂0205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201230日作出的(2019)桂0205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案涉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及处置权人是本案申请人张XX,而非黄XX。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未查明行政相对人,将不具有处置权的黄XX列做唯一主体,遗漏了真实的房屋权利人张XX,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并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管责拆柳北规划决字(2018)第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的依据已丧失。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无可撤销内容,故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201865日作出的柳城管柳北规划执决字﹝2018﹞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二、关于二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问题。因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并未直接对二申请人造成实际的损失,且申请人黄XX在就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所申请的行政复议中已提出赔偿请求,该案目前尚在处理中,故对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65日作出的柳城管柳北规划执决字﹝2018﹞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65日作出的柳城管柳北规划执决字﹝2018﹞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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