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行复〔2024〕50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肖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案件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案件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将举报是否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与第三人(XXXX公司)存在网络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详见附件原投诉举报信)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XXX)邮寄,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日签收,时至今日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举报是否立案告知书举报信件如同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已经属于超期不予告知举报事项是否受理情况,属于办案程序违法,应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予以确认违法。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申请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情况。
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反映XXXX公司在其拼多多开设的网店XXXX店铺的主图明确宣传了广西柳城许师傅牛腊巴50g“35.5元”,其购买了3袋,发现实际购最低价为37.58元,与商家宣传不符,认为商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等规定,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调解、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并给予其举报奖励等。申请人还提供了商品快照打印件1张、XXXX店铺在拼多多平台执照公示信息截图1张,其在XXXX店铺购买广西柳城许师傅牛腊巴50g3袋订单交易成功的订单编号XXXXXX截图一张,其在浏览XXXX店铺选择购买规格为香辣50g*3袋的广西柳城许师傅牛腊巴截图一张。
二、投诉举报处理的情况。
被申请人在2024年6月1日接到上述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年6月4日将其投诉举报内容录入了全国12315平台,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对被投诉举报人XXXX公司进行检查,其在拼多多平台店铺XXXX销售商品“广西柳城许师傅牛腊巴50g3袋柳州太平特产牛肉干香辣味零食牛肉条”,该商品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的页面主图上,有“广西柳城许师傅牛腊巴50g3袋”、“立即抢购37.5”的宣传内容。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承认2024年5月24日在拼多多上店铺销售“广西柳城许师傅牛腊巴50g3袋柳州太平特产牛肉干香辣味零食牛肉条”时,其销售页面主图上有申请人反映的“广西柳城许师傅牛腊巴50g3袋”、“立即抢购35.5”的宣传内容。广西柳城许师傅牛腊巴50g*3袋规格商品原价为41.58元,消费者需要同时使用被投诉举报人创建的“首件立减4元”优惠券和参加拼多多平台活动领取并使用“满30减2平台券”,才能以35.58元购买到该食品。根据《拼多多服务协议》4.6条关于平台内商家和平台优惠活动的协议内容,平台内活动包括平台开展的活动和商家开展的活动,消费者如参加活动的,知晓其参加的活动的情况,被投诉举报人出示“新客立减”的活动数据,显示“首件立减4元”是被投诉举报人针对新客用户创建的优惠活动,新客用户购买该食品时可以立即享有“首件立减4元”的优惠,故被投诉举报人宣传促销活动时,不需要额外再公示店铺优惠活动“首件立减4元”的附加条件,但“满30减2平台券”的优惠券是平台开展的不定期活动,需要消费者参加拼多多平台活动领取。2024年5月24日被投诉举报人在销售“广西柳城许师傅牛腊巴50g3袋柳州太平特产牛肉干香辣味零食牛肉条”宣传“立即抢购35.5”促销活动时,未向消费者公示“满30减2平台券”的促销附加条件。被投诉举报人出示消费者使用了上述优惠券后以35.58元购买到广西柳城许师傅牛腊巴50g*3袋规格商品的订单交易记录,订单编号分别为XXXXXX和XXXXXX。被申请人检查时,被投诉举报人已自行整改,将促销活动“立即抢购35.5”改为“立即抢购37.5”,“立即抢购37.5”的促销价格仅需满足“首件立减4元”的活动规则即可,故被投诉举报人不需要再公示“满30减2平台券”的促销附加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举报人反映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投诉举报人表示拒绝被申请人组织的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我局不予立案,并在12315平台反馈结果。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挂号信函(XXXX)将《投诉举报信》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日签收挂号信函(XXXX)。收到《投诉举报书》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XXXX销售商品“广西柳城许师傅牛腊巴50g3袋柳州太平特产牛肉干香辣味零食牛肉条”,该商品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的页面主图上,有“广西柳城许师傅牛腊巴50g3袋”、“立即抢购37.5”的宣传内容。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承认2024年5月24日在拼多多上店铺销售“广西柳城许师傅牛腊巴50g3袋柳州太平特产牛肉干香辣味零食牛肉条”时,其销售页面主图上有申请人反映的“广西柳城许师傅牛腊巴50g3袋”、“立即抢购35.5”的宣传内容。广西柳城许师傅牛腊巴50g*3袋规格商品原价为41.58元,消费者需要同时使用被投诉举报人创建的“首件立减4元”优惠券和参加拼多多平台活动领取并使用“满30减2平台券”,才能以35.58元购买到该食品。根据《拼多多服务协议》4.6条关于平台内商家和平台优惠活动的协议内容,平台内活动包括平台开展的活动和商家开展的活动,消费者如参加活动的,知晓其参加的活动的情况,被投诉举报人出示“新客立减”的活动数据,显示“首件立减4元”是被投诉举报人针对新客用户创建的优惠活动,新客用户购买该食品时可以立即享有“首件立减4元”的优惠,故被投诉举报人宣传促销活动时,不需要额外再公示店铺优惠活动“首件立减4元”的附加条件,但“满30减2平台券”的优惠券是平台开展的不定期活动,需要消费者参加拼多多平台活动领取。2024年5月24日被投诉举报人在销售“广西柳城许师傅牛腊巴50g3袋柳州太平特产牛肉干香辣味零食牛肉条”宣传“立即抢购35.5”促销活动时,未向消费者公示“满30减2平台券”的促销附加条件。被投诉举报人出示消费者使用了上述优惠券后以35.58元购买到广西柳城许师傅牛腊巴50g*3袋规格商品的订单交易记录,订单编号分别为XXXXXX和XXXXXX。被申请人检查时,被投诉举报人已自行整改,将促销活动“立即抢购35.5”改为“立即抢购37.5”,“立即抢购37.5”的促销价格仅需满足“首件立减4元”的活动规则即可,故被投诉举报人不需要再公示“满30减2平台券”的促销附加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举报人反映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投诉举报人表示拒绝被申请人组织的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在12315平台反馈结果。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反馈的不予立案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案件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案件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将举报是否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及其所附材料、全国12315平台录单情况;2.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送短信截图;3.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检查时,“广西柳城许师傅牛腊巴”销售的页面主图;4.使用店铺的“新客立减4元”优惠券和使用平台“满30减2平台券”后,可以35.58元购买到该食品的截图;5.订单编号分别为XXXXXX和XXXXXX的订单截图6.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回复截图。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在处理柳北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二、本案中,申请人在给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请求第6项中清楚写明“投诉、举报人手机号码已取消短信收发功能请不要发短信告知任何情况,请书面告知所有内容,书信地址真实有效。”,在《投诉举报信》中也有明确的电话、通信地址的记录,但是被申请人却没有按照申请人所提供的方式向申请人回复相关信息,而是通过短信的形式向申请人反馈涉案相关回复,导致申请人没有收到涉案回复,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履行告知职责,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柳州市柳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投诉举报事项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