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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司法局

柳北政行复〔2024〕73号

来源: 柳北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01-20 10:30   

柳北政行复〔202473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XX

申请人:蒙XX

申请人:蒙XX

申请人:蒙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沙塘派出所。

申请人请求:

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内向申请人作出申请答复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户口投靠迁入登记错误更正申请答复。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内履行职责向申请人作出申请答复行为违法。

根据申请人于2024815日向柳北区沙塘派出所邮寄户口投靠迁入登记错误更正申请书,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户口登记错误申请书面答复,明显超过法定期限,由此充分证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内履行职责向申请人作出申请答复行为违法。

二、被申请人登记陈XX为户主明显错误。

   (一)在于2008110日申请人:陈XX与蒙XX属于配偶关系,以投靠方式迁入蒙XX户主同户,申请人蒙XX、蒙XX与蒙XX属于子女关系,以投靠关系迁入蒙XX户主同户,蒙XX与蒙XX属于孙子关系投靠式迁入蒙XX户主同户,根据申请人是以投靠方式迁入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XXXXXX号与蒙XX户主同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根据法律规定蒙XX属于该户户主。

   (二)根据蒙XX个人在柳州市柳北区XX村第XX村民小组分配有宅基地,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开工建房落户,并且房屋所有权是蒙XX,因此蒙XX属于该户户主,申请人陈XX是以投靠方式迁入蒙XX户,不具有作为户主资格,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户主登记。

(三)申请人陈XX并未在XXXX屯分到宅基地建有房屋,不符合登记为户主的条件。由此,充分证明柳州市公安局沙塘镇派出所,将投靠人陈XX配偶登记为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XXXXXX号家庭户户主,明显错误,因此,申请人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相关条例,依法申请被申请人作出更正登记错误证明。

三、被申请人登记户主错误,造成申请人权利直接产生影响,侵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被申请人登记户主错误,让申请人不成为投靠蒙XX家庭户主的家庭成员,造成申请人对蒙XX承包的土地及房屋财产继承直接产生影响,明显侵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必须向申请人作出登记错误说明,或者作出登记错误更正证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内履行职责向申请人作出申请答复行为违法事实清楚,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相关条例,被申请人登记错误事实清楚,被申请人登记户主错误,造成申请人权利直接产生影响事实清楚,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称:

经调查了解,申请人陈XX的老公系沙塘村原村民蒙XX;申请人蒙XX和申请人蒙XX系蒙XX、陈XX的子女;申请人蒙XX系蒙XX、陈XX的子孙。

2008110日,申请人与蒙XX到柳州市公安局沙塘派出所户籍办证厅以夫妻投靠、子女随迁对方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35号)的文件要求,申请人陈XX4人在办理户口迁入时,需要将被投靠人蒙XX标注为户口性质:农业户口的原户口本收回,重新更换为标注为户口性质:居民户口的户口本。蒙XX不愿把标注为户口性质:农业户口的户口本更换成标注为户口性质:居民户口的户口本。户籍民警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当时的户口迁移政策,保留了蒙XX的原户口本,并将申请人陈XX4人的户口从柳北区沙塘镇XXXX号迁入蒙XX的同一户籍地址,即柳北区沙塘镇XXXXXX号,并由陈XX当户号“XXXX”的户主,其户口性质:居民户口,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柳州市公安局沙塘派出所当年是依法依规办理申请人的户口迁入登记业务,不存在登记错误之处。

2015110日,蒙XX因病死亡。126日,其家人到所为其办理了死亡户口注销,户号“XXXX”因唯一人员死亡户口注销后也随之消失。2018年,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柳长路道路拓宽改建工程项目,征收了原蒙XX承包的位于XX的菜地。2021年、2023年,柳北区人民法院先后对申请人陈XX、蒙XX、蒙XX和蒙XX等人和柳北区沙塘镇XX村民委第XX村民小组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

202111月份,申请人陈XX向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投诉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沙塘派出所在2008年办理其和子女户籍迁移登记时存在错误。沙塘派出所和柳北分局信访部门依法向申请人陈XX等人作出答复。202239日,申请人陈XX就其投诉的户籍迁移问题签有《停访息诉承诺书》。2024628日、72日、78日、85日,申请人蒙XX、陈XX等人就户籍问题多次通过电话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热线12345进行反映投诉。针对申请人就同一问题事项不断地重复反映投诉。我公安机关都依法作出了答复。综上所述,我公安机关一直以来都在依法答复申请人蒙XX、陈XX等人的诉求,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

现答复人请求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陈XX、蒙XX、蒙XX和蒙XX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815日向柳北区沙塘派出所邮寄《户口投靠迁入登记错误更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816日签收该申请书。截止至申请人行政复议之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户口登记错误申请书的书面答复,明显超过法定的办结期限。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的行为,于202410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内向申请人作出申请答复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户口投靠迁入登记错误更正申请答复。

另查明,2008110日,申请人因夫妻投靠由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XXXX号移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XXXXXX号,迁移前申请人户口本标注为非农业户口,被投靠人蒙XX的户口本标注为农业户口。申请人将户籍迁入被投靠人蒙XX的户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35号)的要求,申请人陈XX4人在户口迁入时,需要将被投靠人蒙XX的旧户口本(标注有农业户口)收回,更换为统称居民户口的户口本,被投靠人蒙XX不愿把标注为户口性质:农业户口的户口本更换成标注为户口性质:居民户口的户口本。柳北分局户籍民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当时的户口迁移政策,保留被投靠人蒙XX的旧户口本,并将申请人陈XX4人的户口迁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XXXXXX号,由申请人陈XX当户主,与被投靠人蒙XX使用同一户籍地址,当时到所办理迁户业务的被投靠人蒙XX及其家属没有提出异议并签字同意办理。2015110日,被投靠人蒙XX因病去世。2015126日,其家人到所为其办理了死亡户口注销,户号“XXXX”因唯一人员死亡户口注销后也随之消失。

另查明,202111月,申请人向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投诉被申请人在2008年办理其和子女户籍迁移登记时存在错误。被申请人和柳北分局信访部门依法向申请人陈XX等人作出答复。202239日,申请人陈XX就其投诉的户籍迁移问题签有《停访息诉承诺书》。

另查明,2024628日、72日、78日、85日,申请人就户籍问题通过电话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热线12345进行反映投诉。针对申请人就同一问题事项不断地重复反映投诉。被申请人都依法作出了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沙塘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蒙XX死亡证明复印件;2.《死亡户口注销单》(第三联)打印件;3.申请人申报户口迁移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打印件4份;4.《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打印件;4.申请人《投诉信》打印件;5.申请人陈XX《停访息诉承诺书》复印件;6.《情况说明》复印件;7.2024628日、72日、78日、85日《公文处理领导批示登记(转办卡)》及情况汇报4份;8.2023)桂0205民再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由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柳州市柳北区的户籍管理部门,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进行户口登记工作的法定职权。

二、2024815日申请人向柳北区沙塘镇沙塘派出所邮寄《户口投靠迁入登记错误更正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更正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人申请更正的事项进行审查,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投靠迁入登记错误更正申请书》后,没有对申请人申请更正事项进行审查,也没有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柳州市公安局沙塘派出所按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投靠迁入登记错误更正申请书》重新进行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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