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行复〔2024〕45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佘XX
委托代理人:覃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关于XX村XX屯村民唐XX、佘XX反映黄XX侵占林地建房问题的答复意见》,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关于XX村XX屯村民唐XX、佘XX反映黄XX侵占林地建房问题的答复意见》并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村XX屯村民唐XX、佘XX反映黄XX侵占林地建房问题的答复意见》的行政行为,可归纳为:林权证没有错,建房证也没有错,有异议请回所在地村民小组办理。
1.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10号令)第十条规定:“…四至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的,由权属争议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权”;第十一条“当事人…都能够出具合法的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一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权”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乡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承担…事中事后监管和违法用地查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等有关规定,十分清楚的看出:
(1)被申请人以“请回所在地村民小组办理”的推诿应付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了以上规定,是一种典型的“踢皮球”(从村里纠纷到乡镇里,又从乡镇里踢回到村里)的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2)本案中涉及几个关键问题,被申请人并未出示证据证明:四至是否清楚》?黄XX三兄弟侵占的“旱地”非法建房是否有合法权属证?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将“旱地”转变为“宅基地” ?申请人的林权证面积和方位为何与实际不符?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第十七条…村庄规划编制规程中应当要请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二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 村民进行住宅建设,在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前,应当征求拟建地块四邻村民的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协调,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协调。…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第五条的附表1明确规定,“旱地”的类别代码是0103,是耕地的第3类,是国家最高级别保护的农用地之一。
因此,申请人林权证北面的“旱地”转变为黄XX三兄弟的“宅基地”是存在诸多疑问的,是被申请人应当依申请而公开的政府信息。
2.申请人认为黄XX三兄弟的“宅基地”侵占了申请人的林地:佘XX林权证上记载林地面积是10.72亩,佘XX林权证上记载林地面积是14.96亩,而第三方勘测公司实际勘测出结果短少了近一半面积,说明林权证“四至”中北面是U形开放口形,类似一个米缸,上部分是开放的,盛多少米是由管控人根据规则取舍,不超过规则分配给的斤两数量即可。本案中就是申请人只要不超出10.72亩和14.96亩,都可以向北延伸取得。
3.退一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2022法释16号)要求“应当尊重和保护乡规民约、地方习惯”。古今中外,极少有到别人家门口、院子里、通道上占地建房的行为习惯(除非村匪恶霸)。本案中,黄XX等三兄弟除了实际侵占了申请人林地,也把申请人正常上下山砍树的通道封堵了,明显违反了以上规定,也与《民法典》第288条和第291条规定的“有利于生产和通行”的基本要求相悖。
二、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10月16日在二十大开幕会上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入群众、深入基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本案本来是很简单的事情,申请人却从报案、调解、上访、诉讼、申请更正、又诉讼、又上访、又申请等等,饶了几大圈,经历了几年,黄家三兄弟侵占林地的行为也从原来的建一间房,变成现在的大几栋、大围墙、大封堵!而且是国家法律法规相当健全了的近2年日夜突击侵占违建的!!“惠民生、暖民心”变成了“累民生、冷民心”?!!《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广西土地山林水林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六条均明确规定“在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改变纠纷范围的利用现状”!为什么被申请人对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视而不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日常法定巡查、检查职责是基本的主动作为,本应当主动发现、及时制止和纠正。难道慵懒到当事人报案、恐高了都依然视而不见吗?是不是侵占违建人有不可告人的“特殊身份关系”?
综上所述,柳北区长塘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明显违法和不当的,恳请柳北区人民政府依据以上规定和《行政复议法》第一条和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责令长塘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开有关权属证书和审批法定程序证据材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政府行政决定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申请人反映XX村XX屯村民黄XX及其兄弟私自推申请人的林地、违法建房,要求黄XX归还林地并恢复原状,同时要求长塘镇人民政府帮申请人划清山林地界。
一、关于反映黄XX及其兄弟违法建房的问题。案涉黄XX及其兄弟是指黄XX、黄XX、黄XX三人,其中黄XX案涉房屋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黄XX、黄XX案涉房屋时其唯一住宅,属于未批先建,根据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引发的《关于印发柳州市“互联网+”农村放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柳资源规划发〔2021〕63号)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证,目前是因为案涉房屋存在土地纠纷,所以暂停办理不动产证。因建房相关手续材料属于个人隐私,且相关材料已移交,如申请人想查看黄XX及其兄弟建房相关手续材料,建议向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经查,黄XX及其兄弟三处房屋所处地块土地性质均为建设用地,案涉地块地类变更问题建议向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
二、关于反映占地建房的问题。经查,2010年柳北区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林权证号为:柳北林证字〔2010〕第XX号。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组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到现场指认被黄XX及其兄弟侵占的地块,经对比现场指认勘界图和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附图,发现申请人现场指认的被黄XX及其兄弟侵占的地块并不在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范围内,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指认的地块归申请人管理使用,因此无法认定申请人的林地被黄XX及其兄弟占用建房这一事实。
三、关于要求政府帮划清山林地界的问题。因申请人已持有《林权证》,该林权证的确权,办证过程合法合规,林地权属清晰明确,因此不存在重新划清林地界线的问题,如果申请人认为《林权证》登记范围与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范围不一致,需要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范围进行调整,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小组反映情况,由所在村民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调整后,重新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综上,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作出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书》,反映XX村XX屯村民黄XX及其兄弟私自推申请人的林地、违法建房,要求黄XX归还林地并恢复原状,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帮申请人划清山林地界。经被申请人处理后,于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XX村XX屯村民唐XX、佘XX反映黄XX侵占林地建房问题的答复意见》,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意见不服,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关于XX村XX屯村民唐XX、佘XX反映黄XX侵占林地建房问题的答复意见》并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重新处理。
另查明,申请人的妻子何XX就黄XX及其兄弟侵占其林地建房一事,经XX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2021年4月22日,向长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长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关于XX村XX屯村民何XX、唐XX与黄XX占林地建房纠纷调解意见书》,由于调解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双方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查明,2021年5月13日,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黄XX位于长塘镇XX村XX屯XX号之一建设的第三层钢架结构的钢架棚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柳城管责拆柳北规划决字【2022】第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对黄XX位于长塘镇XX村XX屯XX号之一院内西侧建设的房屋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21年12月12日作出柳城管责拆柳北规划决字【2021】第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对黄XX位于长塘镇XX村XX屯XX号之一院内东侧的房屋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柳城管责拆柳北规划决字【2022】第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另查明,申请人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诉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XX村民委员会XX屯XX村民小组、柳州市柳北区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更正登记职责案,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2022)桂7101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佘XX提出的更正登记申请作出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书》复印件;2.《关于XX村XX屯村民何XX、唐XX与黄XX占林地建房纠纷调解意见书》复印件;3.《关于XX村XX屯村民唐XX、佘XX反映黄XX侵占林地建房问题的答复意见》复印件;4.柳城管责拆柳北规划决字【2022】第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复印件、柳北规划决字【2021】第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复印件、柳城管责拆柳北规划决字【2022】第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复印件;5.(2022)桂7101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6.柳北林证字〔2010〕第XX号《林权证》复印件;7.佘XX、唐XX现场指认范围示意图和《林权证》附图范围示意图。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的规定,申请人就黄XX及其兄弟侵占其林地建房一事,经XX村调解委员会、长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长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关于XX村XX屯村民何XX、唐XX与黄XX占林地建房纠纷调解意见书》,建议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作出调解意见书,并建议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二、根据(2022)桂7101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更正登记是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法定职责,该判决书也判决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判决书生效6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更正登记申请作出处理。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更正林权证登记事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主动履职,积极调查,组织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现场指认申请人被黄XX侵占的地块,经比对现场指认勘界图与《林权证》附图,发现争议双方现场指认的地块不在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范围内,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关于XX村XX屯村民唐XX、佘XX反映黄XX侵占林地建房问题的答复意见》,向申请人说明了其调查结果,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更正《林权证》登记的问题作出了说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答复职责,本机关予以支持。
四、关于申请人反映的黄XX侵占林地建房问题,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黄XX、黄XX、黄XX位于长塘镇XX村XX屯XX号之一院内的三处违法建筑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被申请人无需对申请人提出的黄XX三兄弟违法占地建房的问题进行重复处理。
综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关于XX村XX屯村民唐XX、佘XX反映黄XX侵占林地建房问题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关于XX村XX屯村民唐XX、佘XX反映黄XX侵占林地建房问题的答复意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