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行复〔2024〕42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5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投诉举报人在被投诉举报人美团店铺【XX超市(地王店)】,该商品宣传该产品修护,收到货后使用发现没有商家宣传的功效,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书。
1、被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5月6日写挂号信进行投诉,邮局编号:XXXX,5月8日签收后被申请人有给申请人打过电话问可以不可以给电话给商家协商,申请人说可以,5月16日商家打电话给申请人进行协商,由于我们双方协商不成功就此挂断电话。5月31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是因为被申请人5月31日到商家核查的时候没有发现修护,不应该被申请人先核查在组织协商吗。申请人现要求被申请人核查商家有没有在被申请人核查之前修改了商家美团上的图片。故被申请人没有认真执法,本人认为执法部门应的那个措辞严谨,不应当出现这种错误。
2、被投诉举报人没有向申请人召回过涉案产品,申请人也未曾收到过涉案产品召回通知,无法认定涉事经营者履行了召回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召回到位;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给申请人的产品给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人身、精神等方面的危害:被投诉举报人未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已经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3、综合上述情况及被申请人的回复,由此可见投诉举报人确实存在违法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并未责令其退回费用并赔偿,亦未没收其违法所得。故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
4、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20条等若干规定,线索核查与立案标准,被申请人做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收到投诉举报材料所发现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时,应当15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应当立案的条件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且被投诉举报人店铺内还有类似的违法情况出现,被申请人却不予立案追究了,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完全符合应当立案情形。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情况。
2024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邮寄《投诉举报信件》,反映其在被投诉举报人美团店铺内(柳州市柳北区XX路XX号综合楼大楼一楼柳州市柳北区XX店)联系电话XXXX购买美宝格润唇膏,该商品宣传修护,但使用之后发现该商品没有商家所宣传的功能。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里面查询该产品的功效只有保湿的功效没有其他的功效。《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49号公告附件功效宣称分类目录中26个化妆品功效中保湿的备案功效序列号为11,修护的序列号为08,该产品只有一个序列号为11的保湿效果,没有序列号为08的修护,证明该产品没有此功效。认为该商家没有做到货物自我审查的义务,否则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认为该商家违反了《广告法》第4,第8,第28条对投诉举报人进行了欺诈,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第8,第28规定。请求:
1.请求依法让被投诉举报人退还投诉举报人购物款4.9元
2.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依法赔偿500元
3.依法立案查处商家,下架违规产品。
申请人投诉附件中提供了被诉产品照片打印件1张,投诉举报书1份、XX超市(地王店)美团商品网络界面截图和被诉产品美团网络界面截图打印件1张、化妆品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打印件1张、美宝格MEIBAOGE滋润唇膏基本信息打印件1张、申请人陈XX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打印件1张、美团外卖小票照片和订单完成网络截图打印件1张。
二、投诉举报处理的情况。
被申请人在接到上述投诉后,将其投诉举报内容录入了全国12315平台,202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短信推送告知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4日对美团平台商家XX超市(地王店)(柳州市柳北区XX店)进行检查。其在美团平台销售商品“美宝格唇膏”,该商品在美团平台描述为“美宝格唇膏 润唇膏补水保湿防干裂滋润唇膏 男女士护肤品 5ml/支 第1件¥4.9”,宣传界面附有3张滚动图片,图片1/3标示有文字“淡化唇纹 饱满水润”;图片2/3标示有文字“润泽保湿 舒缓唇部干裂,水润丰弹 淡化唇纹 平滑唇部审问,唇妆更服帖 提亮唇色 焕亮唇色”;图片3/3标示有文字“防干裂 每天早晚各涂一次,温润保湿,防止双唇干裂脱皮 淡唇纹 补充每日所需水分营养,充盈部肌肤,淡唇纹”。该商品详情页附图标示有文字“淡化唇纹 饱满水润 防干裂 每天早晚各涂一次,温润保湿,防止双唇干裂脱皮 淡唇纹 补充每日所需水分营养,充盈部肌肤,淡唇纹”。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商家订单记录,显示美团外卖XX号,单号XXXX的订单中,“美宝格唇膏 润唇膏补水保湿防干裂滋润唇膏 男女士护肤品 5ml/支”商品附有3张图片,图片1/3标示有文字“淡化唇纹 饱满水润”;图片2/3标示有文字“润泽保湿 舒缓唇部干裂,水润丰弹 淡化唇纹 平滑唇部审问,唇妆更服帖 提亮唇色 焕亮唇色”;图片3/3标示有文字“防干裂 每天早晚各涂一次,温润保湿,防止双唇干裂脱皮 ”。未发现该商品美团销售宣传有“修护”功效。经申请人同意,组织被举报人跟申请人协商,被举报人表示愿意退回投诉人购物金额并给十倍赔偿,申请人拒绝。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交易记录图片信息,仅能判断申请人在美团网店XX超市(地王店)上购买美宝格MEIBAOGE滋润唇膏的事实。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发现被投诉人网店上对该商品的介绍内容中含有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介绍截图中关于“深入修护 多重修护,提升唇部抵御力”的文字内容,且申请人提供的商品介绍截图出处无法核实。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不予立案。
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将如下结果告知申请人:“您好!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举报人现场商品未宣传有‘修护’功能,美团平台亦未发现其有相关宣传。执法人员询问被投诉举报人负责人相关情况,其表示执法人员到其他门店此前收到过类似投诉,自己无法确定是否进行过相关宣传。目前证据无法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不予立案。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建议被投诉举报人与投诉人举报人进行沟通,尽量协商达成一致,被投诉举报人反复表示会自行与投诉举报人协商,目前未达成一致,还会继续协商,拒绝第三方介入调解。由于被投诉人拒绝第三方介入调解,我局依法终止调解,投诉举报人可通过起诉途径进行维权。”
综上,被申请人处理作出的投诉答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通过挂号信函(XXXXXX)将《投诉举报信》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签收挂号信函(XXXXXX)。收到《投诉举报书》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其在美团平台销售商品“美宝格唇膏”,该商品在美团平台描述为“美宝格唇膏 润唇膏补水保湿防干裂滋润唇膏 男女士护肤品 5ml/支 第1件¥4.9”,宣传界面附有3张滚动图片,图片1/3标示有文字“淡化唇纹 饱满水润”;图片2/3标示有文字“润泽保湿 舒缓唇部干裂,水润丰弹 淡化唇纹 平滑唇部审问,唇妆更服帖 提亮唇色 焕亮唇色”;图片3/3标示有文字“防干裂 每天早晚各涂一次,温润保湿,防止双唇干裂脱皮 淡唇纹 补充每日所需水分营养,充盈部肌肤,淡唇纹”。该商品详情页附图标示有文字“淡化唇纹 饱满水润 防干裂 每天早晚各涂一次,温润保湿,防止双唇干裂脱皮 淡唇纹 补充每日所需水分营养,充盈部肌肤,淡唇纹”。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商家订单记录,显示美团外卖XX号,单号XXXXXX的订单中,“美宝格唇膏 润唇膏补水保湿防干裂滋润唇膏 男女士护肤品 5ml/支”商品附有3张图片,图片1/3标示有文字“淡化唇纹 饱满水润”;图片2/3标示有文字“润泽保湿 舒缓唇部干裂,水润丰弹 淡化唇纹 平滑唇部审问,唇妆更服帖 提亮唇色 焕亮唇色”;图片3/3标示有文字“防干裂 每天早晚各涂一次,温润保湿,防止双唇干裂脱皮 ”。未发现该商品美团销售宣传有“修护”功效。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经审批程序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对其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5月3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不服,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另查明,经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组织被举报人跟申请人协商,被举报人表示愿意退回投诉人购物金额并给十倍赔偿,申请人拒绝。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5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件》及其所附材料、全国12315平台录单情况截图;2.受理投诉短信推送截图;3.单号XXXXXX3的订单截图;4.2024年5月14日检查时的图片;5.不予立案审批表;6.处理结果及不予立案告知短信推送截图。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在处理柳北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对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中的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开处理。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处理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并于2024年5月20日通过平台短信推送告知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5月14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5月24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及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处理本案举报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组织被投诉举报人和申请人调解,被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5月16日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与申请人进行协商,但未协商成功。由于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规定,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经审批程序,决定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不予立案,因此不需要通过召回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等手段处理被投诉举报人。若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可以继续向被申请人举报。
综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