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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司法局

柳北政行复〔2024〕32号

来源: 柳北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07-26 18:30   

柳北政行复〔202432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广西XXXX公司。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312日作出的柳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4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依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的相关政策,申请人于201911日起接管广西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职工家属区。

按照“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相关政策要求,实行“先移交,后改造”原则,申请人在接收五建公司家属区物业管理时,只移交了楼栋、电梯及具体面积,并无公共设施移交(详见附件一合同),即案涉行政违法消防管网至今未移交申请人管理,该消防管网的消防管理者仍为XX公司,并非申请人。

综上,XXXX公司职工家属区的消防管网无法进行正常给水、消防总阀处于常关闭状态,存在消防隐患是历史遗留问题,该消防管网的消防管理责任人是XX公司,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1、申请人分别于20201221日,2021129日向XX发送函件,请求XX重视并解决问题(详见附件二),同时也向社区、街道进行了报备;2、“三供一业”维修改造申请人又将该消防问题列入改造项目,现路面消防管网已得到改造,但该小区4栋高层电梯房消防管网未得到改造(分别为7#3个单元,8#1个单元,9#3个单元,103个单元),楼层上的消防水管均无法正常给水,但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3、申请人在面对如此局面的情况下,仍然找了相关有资质单位进行问题排查,并了解整改所需的费用,据相关单位问题排查后,如需正常恢复整套消防用水系统,保证高层正常给水,需要高额的维修费用。申请人在接管XX公司职工家属生活至今,业务长期拖欠物业费,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高额维修费用暂无力代XX公司垫付;4、消防问题关乎人民的财产安全,申请人高度重视并每月例行消防安全品质检查。在接到柳北区消防救援大队整改通知书后,申请人也积极应对,遵循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寻求解决方案。但因整改期限较短、整改费用XX公司没有落实,导致无力按时进行有效的整改。

综上,申请人没有行政违法的事实和故意,申请人不是案涉行政违法消防管网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因此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柳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特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复议,恳求依法撤销柳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一、基本情况。2024218日,被申请人接政府热线转办举报投诉反映柳北区前锋路XX区整个小区,因二次加压损坏未及时处理,居民已经一个冬天无法正常使用生活用水,现消防用水也没有水,认为不合理,故来电,希望处理消防用水无水的问题,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2024220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文均简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派出消防监督员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广西XXXX公司管理的前锋路XX区小区存在室内消火栓无水且室内消火栓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消防违法行为,并向广西XXXX公司管理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小区物业进行整改。

二、调查情况。2024222日,被申请人对广西XXXX公司管理的前锋路XX区小区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拟立案调查处理。并于当日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过现场调查该公司管理的前锋路XX区小区内室内消火栓均无水,且消火栓系统配套的管道、水泵及配件等长期处于严重损坏状态。询问相关管理人员得知,该公司自201911日接管该小区以来,一直存在消防水系统无水、消防设施要瘫痪等严重消防隐患。对此广西XXXX公司辩称该情况系三供一业移交的历史遗留问题,该公司自接管以来无力整改,并将此情况多次向原管理单位发函要求其负责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置、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结合调查情况,可以认定该公司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事实。

三、处罚与依据。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X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柳北消限字〔2024〕第XX号)、当事人和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执法记录视频等证据,我大队于2024229日对广西XX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告知其拟做出处罚两万元的决定,该公司申请申辩。202435日,收到广西XXXX公司申辩材料一份。申辩材料内称进驻该小区时,根据移交协议只移交楼栋、电梯及具体面积,无公共设施移交。同时该公司已启动该小区防范设施维修整改工作。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不在相关移交协议的范围内,该公司不应承担该小区消防设施管理职责。我大队于2024311日对广西XXXX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议案讨论。

综合调查情况、申辩材料及相关行政诉讼判例,我大队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条款正确,申辩材料免责主张与现行《消防法》相关规定冲突,不予采纳。同时结合其申辩材料内关于积极谋划整改的情况,在自由裁量权规定幅度范围内确定给予其最低处罚金额,以缓解该公司经济压力,促进整改工作。遂于2024312日对申请人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一案,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相关款项作出合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柳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XX号】。

经审理查明:2024220日,被申请人对柳州市柳北区前锋路XX区小区进行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小区消火栓无水且设置不符合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于当天向管理该小区的申请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柳北消限字〔2024〕第XX号)。经相关审批程序,于2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2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项目经理兰XX、运营部副经理杨XX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于31日向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辩材料,辩称消防栓问题是三供一业移交的历史遗留问题,自接管以来无力整改,曾多次发函要求原管理单位负责整改。被申请人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对申请人申辩材料不予采纳,于320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XX号),决定对申请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XX号)。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柳北消限字〔2024〕第XX号);3.消火栓现场检查照片;4.立案审批表(柳北消立审字〔2024〕第XX号);5.XX、杨XX权利义务告知书;6、兰XX、杨XX询问笔录;7.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XX号);8.关于前锋XXXX职工家属区行政处罚申辩报告(复印件1份);9.广西XXXX公司职工家属区物业分离正式移交协议(复印件1份);10.关于前锋XX区消防系统联动排查安全隐患的函(XX致函〔2021〕第XX号)复印件1份;11.广西XXXX公司工作联系函(复印件1份);12.广西XXXX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3.XXXX公司告知书1份。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消防机构,具有对其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本辖区内违反消防法的责任单位作出行政处理。

二、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申请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的法定义务,对所管理的小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经现场检查,申请人管理的前锋路XX区小区内室内消火栓存在无水、配套系统损坏等问题,存在消防隐患,未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构成违法。

三、被申请人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经过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改正、处罚前告知、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集体讨论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XX号)并送达,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被申请人依据此规定对申请人施以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四、关于申请人申辩事项是否应予以采纳问题。申请人提出消防设施不健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长期存在,因签订物业分离正式移交协议未约定移交消防设施、多次函告原管理单位及时修缮消防设施未果导致小区内消防设施存在隐患,属于民事法律问题,该理由不能对抗法律对物业服务公司对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不能作为申请人排除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抗辩事由。

五、关于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但截止至本次复议结束,申请人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主观错误。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不存在主观过错的说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312日作出的柳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柳北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柳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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