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行复〔2024〕31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申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4月20日通过短信作出的答复,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通过短信作出的答复违法并撤销;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答复;3.要求复议决定依法公示。
申请人称:
事实:
申请人3月12日在被举报人方经营的XXXX店铺购买了一款《M.Y induced修护冰晶》,规格是5ml,单价为:9元,订单号为:XXXXXX。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如下问题:1、涉案产品包装标注的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XXXX,举报人通过化妆品备案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该备案查询结果与实物外包装信息不符,因此涉案产品为未经备案的产品,标注虚假的备案号,冒用他人备案。2、涉案产品实物的成分与其标注备案中的成分完全不一致,也能看出来其是冒用他人备案。
涉案独立产品为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涉案产品标识无产品名称、化妆品注册证号、必要安全警示等,无其他标签标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三无产品”。针对上述违法问题,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通过短信答复理由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见被举报人产品M.Y induced修护冰晶,被举报人表示自己未销售过被举报产品,目前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理由:
1、被申请人称未见被举报产品,被举报人表示自己未销售过被举报产品。被申请人没有证据和依据能证明涉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不是被举报方销售的,退一步讲即便被申请人在现场未发现违法产品,不代表被举报方就未销售过违法产品,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认定被举报方销售给申请人的产品没问题存在证据不足。
2、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无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当定性为适用法律错误。
3、行政诉权是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实现权利救济的前提和保障。被申请人作为执法者,行政行为应当规范,执法应当严谨,程序应当合法。而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没有告知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复议机关秉公执法,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其答复内容应当予以撤销,没有对违法行为查处也属于不作为,请依法抄送上级机关及监委,履行复议监督相关职责,共同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维护政府公信力及法律的威严与权威。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举报的情况。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件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于2024年3月12日在被举报方经营的XXXX店铺,购买了一款《M.Y induced修护冰晶》,规格是5ml,单价为:9元,订单号为:XXXXXX,其收到货后发现问题,并在投诉附件中提供了被诉产品图片1张,投诉举报函1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看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XXXXXX的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和订单信息截图图片1张。
二、投诉举报处理的情况。
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5日对柳州市柳北区XXXX部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部在开设在淘宝平台上的网店名称为“XXXX”,现场查看被举报人手机端店铺管理软件XXAPP,未发现其网店销售过“M.Y induced修护冰晶”产品,现场未发现有“M.Y induced修护冰晶”的实物。查看被举报人提供的订单号为XXXX的订单,该订单显示的商品信息为“半永久纹绣修复正品冰晶修复纹绣纹眉眼唇固色修复专用修护膏,修护冰晶3支(买3支送1支),实收¥9.00(包邮),共1支”,商品链接宣传主页为含“X.L纹绣修护冰晶”文字及产品图片,被举报人现场出示了该产品的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XXXX)。被举报人表示该网店未销售过“M.Y induced修护冰晶”。因此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及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诉求,询问被投诉人是否愿意调解,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
综上,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3月15日通过挂号信函(XXXXXX)将《投诉举报信》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签收挂号信函(XXXXXX)。收到《投诉举报书》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2024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在淘宝平台开设的网店名称为“XXXXXX”,被申请人现场查看被投诉举报人手机端店铺管理软件XXAPP,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网店销售过“M.Y induced修护冰晶”产品,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有“M.Y induced修护冰晶”的实物。经查看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订单号为XXXXXX的订单,该订单显示的商品信息为“半永久纹绣修复正品冰晶修复纹绣纹眉眼唇固色修复专用修护膏,修护冰晶3支(买3支送1支),实收¥9.00(包邮),共1支”,商品链接宣传主页为含“X.L纹绣修护冰晶”文字及产品图片,被举报人现场出示了该产品的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XXXX)。被举报人表示该网店未销售过“M.Y induced修护冰晶”。因此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及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4月19日作出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通过短信作出的答复违法并撤销;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答复;3.要求复议决定依法公示。
另查明,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的诉求,询问被投诉举报人是否愿意调解,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4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供的被投诉产品图片、投诉举报信图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看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XXXX的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和订单信息截图图片;2.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告知受理、2024年4月19日告知调查结果及不予立案、2024年4月30日告知终止调解发送短信截图;3.被投诉举报人在订单管理查询申请人的订单截图及被投诉订单商品截图;4.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备案凭证;5.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图片;6.《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在处理柳北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对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中的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开处理。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处理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24年3月29日前,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并于2024年4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被申请人的回复已超过《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回复期限,属于程序违法,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4月15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及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处理本案举报事项的时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但是,被申请人在2024年4月19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内容中,并未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短信回复程序违法,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回复,未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的投诉举报事项重新进行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