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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司法局

柳北政行复〔2024〕38号

来源: 柳北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08-01 01:45   

柳北政行复〔2024〕38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姚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527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于20246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作出的编号为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2024526日晚上11点半到1点,跟三四个朋友喝了35瓶啤酒,第二天早上喝了好多开水还吃 了一大碗烧鸭粉,连汤都喝完,还喝了差不多一瓶冰红茶,然后就当天早上10点多来柳州,和申请人一起来的还有其表姐,就当快到查酒驾现场几百米后,申请人把车往右边停了一下,突然不到十几秒,就有一辆面包车类型的在申请人后面按了喇叭,申请人在车上往后看了一眼,好像是现场的执法人员。申请人就把车子开到现场。现场的执法人员就让申请人在车上吹酒驾测试仪,申请人吹了一次不亮灯也不报警,执法人员又叫申请人再吹第二回酒驾测试仪,也没有亮灯也不报警。此时现场执法人员立刻叫申请人下车,也不给申请人看测试仪的数据。突然又有一名执法人员将其带到另一边马路,就说用另一个测试仪放在嘴巴里吹,说是测试酒精量的测试仪。申请人又吹了一次、两次都没有显示,执法人员也没有跟其说吹多久,结果第三次、第四次吹才说显示25%酒量,然后就问申请人有异议还是无异议。当时申请人被问多了,自己又是普通平民,就签字,写了无异议。签字后就跟申请人说了打12345和验血的话。在第二次洗车过到对面马路测试第二个测试仪时,执法人员就叫申请人拿驾驶证和行驶证给他们,申请人有回到车上拿给执法人员。完了之后,执法人员就叫申请人不要开车,叫代驾或叫人过来帮忙开车。结果申请人就在车上等待了。但申请人在其车子旁边看了很久,大概也有一个小时,申请人发现很奇怪,为什么查酒驾车子路过时,执法人员让车主吹酒驾一台又一台的车放车通过,甚至还有一些车都不用吹酒驾测试仪就通过了。后来申请人就想不明白了,为什么到申请人吹的时候,吹了一次又不亮灯又不报警,吹了第二次也不亮灯也不报警,也不给申请人看其在车上吹的测试仪数据,就叫申请人下车过对面马路用第二个测试仪卡了。

被申请人称:

一、作出该行为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申请人的交通违法地点在柳州市柳北区北进路,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对其交通违法有处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

2024527日上午,根据工作安排,被申请人执勤人员在柳州市柳北区北进路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20245271128分,申请人驾驶桂BX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执勤路段,执勤人员使用快速排查酒检仪发现该驾驶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嫌疑,遂带该驾驶员到民警处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25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询,该车辆驾驶员名叫姚XX,证件号码为XXXX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检查,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2.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之规定,被申请人在北进路使用快速排查酒检仪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申请人驾驶桂BX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执勤路段,执勤人员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嫌疑,遂带其到民警处接受进一步检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汇总,执勤人员告知申请人需连续吹气6秒以上,不得间断,但在检测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连续吹气6秒以上,导致前面三次测试失败。在现场人员的进一步提示下,第四次检测成功,检测结果为25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执勤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检测结果,并告知其如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带其到医院提取血样进行鉴定,申请人未提出。民警现场打印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申请人在检测单上签名,并确认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民警依法扣留申请人的驾驶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当,依法作出的编号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527日上午1128分驾驶桂BXXXX牌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北进路被申请人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点时,因执勤人员使用快速排查酒检仪发现申请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遂带申请人至民警处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25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执勤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检测结果后,同时告知申请人如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带其到医院提取血样进行鉴定,申请人当场未提出。执勤民警现场打印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申请人在检测单上签名,并确认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的规定,对申请人采取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了编号为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对该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于20246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作出的编号为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编号: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2.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复印件;3.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提供的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被申请人有依法处理柳北区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2024527日上午1128分,申请人于2024527日上午1128分驾驶桂BXXXX牌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北进路被申请人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点时,因执勤人员使用快速排查酒检仪发现申请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遂带申请人至民警处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25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执勤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检测结果后,同时告知申请人如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带其到医院提取血样进行鉴定,申请人当场未提出。上述处理程序符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二点(一)、(二)、(三)、(四)项的规定。由于申请人当场未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的规定,对申请人采取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当场询问申请人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异议,申请人当场表示无异议,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和《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并签名确认。上述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2024527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2024527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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