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行复〔2024〕30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作出的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10时24分在柳州市跃进路三中路口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20090),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款50元。理由为行驶机动车道,在跃进路三中路口上边的非机动车道位表明,很容易让人误认为是人行道而非非机动车道,而且公交车在前方路口,使得不得不往非机动车道走。理由如下:1.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2.主要违法事实不清;3.认定违法事实错误;4.没有明确的标示表示该路段禁行;5.主要证据不足;6.运用法律错误;7.处罚程序违法;8.处罚决定明显不当此处罚决定无客观事实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望上级政府部门支持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由于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被申请人拟自行撤销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目前正在撤销审批程序中。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10时24分,在跃进路三中路口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对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向申请人开具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50元罚款。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作出的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因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已自行撤销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编号: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撤销编号: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系统截图。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因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于2024年7月2日自行撤销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申请人并未撤回其复议申请,仍要求撤销原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规定,应当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
综上所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在复议期间自行撤销了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且申请人未撤回复议申请,仍要求撤销原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作出的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