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行复〔2024〕35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韦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部生态新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作出的编号为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道路只区为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并未设置二轮车道,所以申请人违法事实不成立,法律依据不足。
被申请人称:
一、事实
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15时21分在双沙大道实施驾驶桂BXXXX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60230),被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部生态新区大队查处,执勤民警张XX、许XX在现场按程序开具了编号为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当场在处罚决定书存档签名并接收了行政处罚书。
二、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柳州市公安局的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2、申请人驾驶B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处以100元罚款。
3、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规定,现场道路由南向北,总共是5条车道,从左到右依次为4条机动车道,1条非机动车道。其中最右侧的一条机动车道为摩托车道,此条摩托车道通过侧分隔带与另外的三条机动车道进行了隔离,同时又与一条非机动车道并合在一起,通过地面的单实线进行机非分离。有道路沿线现场照片佐证<现场照片有摩托车道交通标志牌,地面有机非分离单实线>,申请人韦XX当时行驶在侧分隔带左侧机动车道,没有按照沿线交通指示的摩托车道行驶。
4、提交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和音频,可以清晰、准确地反映申请人韦XX所驾驶桂BXXXX号普通摩托车类型、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法做出的编号为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韦XX于2024年5月11日驾驶车牌号为桂BXXXX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双沙大道上行驶于机动车道最右侧。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15时23分许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编号为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100元罚款,申请人当场进行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复印件1份);2.双沙大道出发路段实地照片;3.申请人行驶、处罚、拦截视频录像。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北部生态新区大队作为柳州市公安局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享有对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2024年5月11日15时18分许,申请人在江湾村口附近双沙大道上骑行车牌号为桂BXXXX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于道路侧分隔带左侧机动车道靠右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驾驶车辆行驶在公共道路上,遵守交通法规、依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是车辆驾驶员基本的守则。本案中,涉案路段设置摩托车车辆行驶指示牌,申请人未行驶于指示牌指明的车道上,属于未按照路段上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部生态新区大队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部生态新区大队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