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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司法局

柳北政行复〔2024〕28号

来源: 柳北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06-03 13:05   

柳北政行复〔2024〕28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宋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3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答复,于20244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3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案件编号“XXXXXX”的办结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435日在XX平台(XXXX店)店铺购买的螺蛳肉酱,订单号:XXXX,花费18.73元。到家查看商品标签后,发现该涉案商品标注着“食品标准代号(执行标准)为:Q/AQCX 0002S。”经查询被投诉举报人厂家所有企业备案标准并没有“Q/AQCX 0002S”的标准。属虚假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以挂号信的形式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挂号信编号为:XXXXXX

被申请人于20243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做出案件办结回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执法人员到柳州XXXX公司进行检查,该企业正在营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现场公示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向我局提供了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及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经查询,被诉企业于20215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健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健康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示,企业标准号:Q/FLTJSP 0001S-2021,备案号:450320S-2021。企业负责人表示:由于负责订制产品标签的员工疏忽,未仔细审核印刷内容导致标志错误企业标准号。被诉产品标签标识存在瑕疵,企业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已向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将所有外包标签有瑕疵的产品全部下架”

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全面核查清楚。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被申请人未全面仔细核查,并且根据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行事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确拒绝的原因,理由,法律依据,及履行说明义务。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而“Q/AQCX 0002S”与“Q/FLTJSP 0001S”两个标准号相差天差地别,字体不相符,数字12也不相符,以不属员工疏忽导致瑕疵的范围内。

被申请人称该企业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规定”。并未明确告知申请人所谓“相关规定”是哪一条哪一款。而被举报人虚假标注执行的标准的问题又是如何违反营养标签通则的?

据此,该案中被申请人明显未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仅凭被举报人“一句员工疏忽”作出判断,存在不合理不合法情形,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不作为,包庇商家等情形,据此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方面缺乏合法性,回复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总的来说就是行政不作为,搞形式主义,针对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提交合法和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认定事实清楚的证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严格审查证据,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回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反馈回复内容明显不当应予撤销,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313日收到宋XX以挂号信形式寄来的关于柳州XXXX公司的“投诉举报书”,反映该公司生产的螺丝肉酱存在问题,由于其内容涉及投诉、举报两个业务,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录入全国12315平台,分别为举报单(编号:XXXXXX),投诉单(编号:XXXXXX)。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投诉举报单派发至辖区阳和市场监管所处理。

2024315日,阳和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宋XX反映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现场调查,柳州XXXX公司现场公示了《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负责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经查询,柳州XXXX公司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健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健康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示,企业标准号:XXXXXX,备案号:XXXXXX。企业负责人表示是由于负责订制产品标签的员工疏忽,导致印刷标注错误企业标准号。

经上述调查,被申请人认为柳州XXXX公司销售的螺丝肉酱外标签标注错误企业标准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于315日向柳州XXXX公司下达柳市监责改〔2024〕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进行整改。企业于202431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325日提交《整改报告》,企业确已整改完毕。

被申请人于3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宋XX的举报投诉进行了答复。

被申请人通过现场调查、网站核实以及要求企业提供材料的形式,充分收集证据材料。企业证照齐全,该批次螺蛳肉酱经检验合格,问题为外标签标注错误企业标准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条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于2024313日收到宋XX的举报投诉,3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答复,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局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处置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充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工作要点,不存在申请人所述“不作为、搞形式主义等”情形,请求复议机构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寄出关于柳州XXXX公司的《投诉举报书》,反映该公司生产的涉案商品标签中食品标准代号(执行标准)有误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313日进行签收。被申请人根据《投诉举报书》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将上述材料以举报单、投诉单的形式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派发至辖区阳和市场监管所处理。2024315日,监管所对涉案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涉案企业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及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经查询,柳州XXXX公司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健部门进行备案,并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健康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示,企业标准号为:XXXXXX,与产品标签显示不一致。由此,被申请人对涉案公司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柳市监责改〔2024XX号),要求其立即下架标签有瑕疵的产品,更改标签标识。柳州XXXX公司于2024325日提交《整改报告》,表示已经完成整改。32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分别进行办结回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案件的办结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XX以挂号信的形式寄来的关于柳州XXXX的《投诉举报书》信封封面照片2分、物流查询结果截图1份;2.投诉举报人为宋XX的《投诉举报书》1分、投诉举报的产品照片1张;3.柳州XXXX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柳州XXXX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柳州XXXX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2份;6.柳州XXXX酸笋螺肉酱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7.柳州XXXX在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示截图一张;8.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柳州XXXX现场照片2张;9.责令改正通知书(柳市监责改〔2024XX号)和送达回证复印件;10.柳州XXXX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11.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XXXXXX12.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XXXXXX13.柳州XXXX提供的《产品召回及处置记录表》;14.柳州XXXX提供的因标签不合格召回的产品照片;15.202442日被申请人到企业复查的现场照片;16.柳州XXXX对标签进行整改后生产的螺蛳肉酱产品照片。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在处理本次复议涉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二、关于被申请人20243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编号:XXXXXX的举报案件作出的短信答复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规定,柳州XXXX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卫健部门进行备案并公示的企业标准号为XXXXXX,而申请人购买的涉案产品标签显示产品标准代号为XXXXXX,同实际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315日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有印刷标注错误企业标准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涉案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柳市监责改〔2024XX号),责令涉案企业下架标签有瑕疵的产品,更改标签标识。2024319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送达《情况说明》,说明其整改的情况,2024325日,被举报人又提交了《整改报告》,告知被申请人整改完成。被申请人经审批程序,于2024322日作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当天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短信答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20243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编号:XXXXXX的举报案件作出的短信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20243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编号:XXXXXX的举报案件作出的短信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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