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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司法局

柳北政行复〔2024〕26号

来源: 柳北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04-30 17:45   

柳北政行复〔2024〕26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何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4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作出的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路标太小,罚款是对,价值百元的单车罚少些,城市都还支持环保用的自行车,以后行驶注意。行驶的车道非机动车道在左边,柳州可能唯一的一条左行非机动车道。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4月2日11时50分许,根据工作安排,我大队执勤人员在谭中高架桥路段开展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非机动车禁止驶入谭中高架桥,整治过程中,许多非机动车驾驶员存在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执勤人员随即对存在该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处罚,包括申请人何XX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柳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申请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跃进路与建民路相交路口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而上前进行检查,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含义规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申请人所骑行的车辆是人力驱动,属于非机动车的范畴,民警是依法对该车辆进行管理。

2、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2024年4月2日11时50分许,被申请人所属民警在谭中立交桥桥面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过程中发现有一违法当事人骑行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在谭中立交桥桥面,执勤人员对车辆进行拦截,经查,该违法当事人名叫何XX。谭中立交桥上桥的开口处设置有禁止标志,禁止非机动车驶入谭中立交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谭中立交桥桥面禁止非机动车通行,在谭中立交桥底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申请人骑行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执勤民警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XXXXXX,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当,依法作出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日,申请人何XX从西向东骑行自行车从保利商业广场附近谭中高架桥桥面驶出,谭中高架桥匝道多个入口处均设置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标志或提示非机动车道标志。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11时51分许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50元罚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复印件1份);2.壶西大桥东与谭中高架桥连接处入口、谭中人民医院谭中立交桥入口、跃进路三中路口谭中立交桥入口、跃进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谭中立交桥入口实地照片;3.申请人行驶、处罚、拦截视频录像。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被申请人有依法处理柳州市柳北区内谭中高架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2024年4月2日11时50分许,申请人在保利商业广场附近谭中高架桥桥面骑行脚踏自行车,在由西向东驶出高架桥路口时被被申请人执勤人员拦截。由于谭中立交桥桥底均设置非机动车道,且立交桥入口处设置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标志,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八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八)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编号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50元的罚款。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于2024年4月2日作出的编号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向何XX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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