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行复〔2024〕4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杨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石碑坪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0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4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柳州市公安局石碑坪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依法受理本案。
申请人称:何XX一家连续两次挖我家新房地基及排水沟,造成我家经济损失及危害,严重侵犯我家合法权益,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方侵害我家合法权益,肆意妄为,造成社会治安,对我家影响危害极大,派出所要求收集各种证据,证据收集后未解释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告知我们申请行政复议,现希望上级领导给予处理。
被申请人称:
经调查,申请人在柳北区石碑坪镇新维屯何XX家的前面新建了一栋2层房屋。2023年12月26日,申请人请工人在原排水沟基础上重新修建屋檐,抬高了原排水沟的高度,影响到何XX一家的排水和出行。何XX就把申请人刚铺好水泥的屋檐挖开了一部分,要求保留原排水沟,邻里两家因此产生了矛盾纠纷。石碑坪镇司法所、镇国土部门、新维村委和石碑坪派出所到现场进行调解并一致认为:申请人抬高排水沟,会影响到何XX一家的排水和出行,要求申请人不得擅自抬高原排水沟,应保持原状。
申请人不服调解,认为何XX把其刚铺好水泥的墙角屋檐挖开,破坏其房屋基础,属于故意破坏其公私财产,于12月30日要求派出所立案调查处理并赔偿其损失。石碑坪派出所经调查后认为,何XX只是把申请人填埋的属于原排水沟的一部分挖开,并未破坏其房屋基础,该行为属于邻里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12月30日,石碑坪派出所依法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于当日进行了签收。
2024年1月10日,本着化解邻里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精神,石碑坪镇司法所、镇国土部门、新维村委和被申请人组织当时双方进行了现场沟通调解,当时双方达成一致口头协议:在申请人房屋滴水岩旁保留一条U型的排水沟,以免雨水流出路面,也方便邻里何XX一家的出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柳州市柳北区XXXXXX屯占有并使用一处宅基地,并利用宅基地新建房屋。2023年12月26日,申请人请施工工人新建房屋,过程中将路面垫高,并填埋墙角外一条排水沟,影响到邻居何XX一家的正常排水和生活出行。当天,何XX、何XX将位于申请人新建房屋墙基旁、被填埋的排水沟挖开。申请人以何XX等人私自损毁自家房屋墙角、破坏房屋旁水沟为由,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出警进行处理,于2023年12月26日、2023年12月30日、2024年1月10日分别对申请人、何XX、何XX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2023年12月28日,石碑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XXXX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纠纷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12月30日,申请人以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2024年1月3日,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XXXXXX)复印件1份;2.柳州市郊区民房修建开工通知单复印件1份;3.《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柳集用2004第XXXXXX号)复印件1份;4.报警回执(回执号:XXXXXX)复印件1份;5.《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复印件1份;6.被害人方报警诉求复印件1份;7.柳州市柳北区321多元解纷一表通复印件1份;8.受理报警登记表(警情受理号:XXXXXX)复印件1份;8.报警回执存根复印件1份;9.杨XX、何XX、何XX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报案后,依法进行受理报警登记,并指派民警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核实,申请人因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填埋了房屋墙角旁的排水沟,影响邻居何XX等人的正常排水和通行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涉案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的规定,作出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依法送达《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柳州市公安局石碑坪镇派出所于2023年12月30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公安局石碑坪派出所于2023年12月30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