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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司法局

柳北政行复〔2023〕20号复议决定书

来源: 柳北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07-18 09:00   

柳北政行复〔202320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XXX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黄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328日作出的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5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新物业法人黄湘穗直接套用政府指导价的行为重新立案调查或处罚。

申请人称:XXXXXX小区是201856日依法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的自治小区,并从201871日起推翻了前期物业法人刘XX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统治。按照文件的官方解释规定: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现新物业法人黄XXXX或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通报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直接套用政府指导价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办案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77日收到投诉,反映XXXX物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新能源汽车月票停车服务费。经初步核实,被申请人于2022714日对XXXX物业涉嫌未按政府指导价收取新能源汽车月票停车服务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案情复杂不能如期结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1011日进行第一次延期,将案件延期至20221111日前办结。由于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1111日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将案件延期至2023330日前办结。被申请人于2023314日完成调查并形成终结报告,于2023314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XXXXXX号),并于2023316日向XXXX物业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XXXX物业被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XXXX物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于20233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XXXXXX号),并于2023330日向XXXX物业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无明显不当。经查实,XXXX物业从201811日始,对位于XXXXXXXX的XXXXXX小区提供停车服务管理,露天汽车停车月票收费标准为每辆150/月,宝骏E100E200E300及五菱宏光MINI等小型新能源汽车停车月票收费标准为每辆150/月。截至2022728日,畅和物业按每辆150/月收取其他新能源汽车业主停车月票,费用合计8400元。根据《关于柳州市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柳价格〔201789号)、《关于柳州市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柳发改价格〔20195号)、《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柳发改规〔20212号)的规定,新能源汽车停车月票(含室内和露天)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住宅小区现行实际收费标准的90%执行。201811日至2022728日期间,XXXX物业未按政府指导的停车收费标准收取其他新能源汽车停车月票,合计多收取停车费用840元。截至202286日止,XXXX物业通过XXXX小区信息公示栏及单元楼道张贴退款通知,主动退还上述多收取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的停车费用840元。XXXX物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XXXX物业通过XXXX小区信息公示栏及单元楼道张贴退款通知,主动退还上述多收取的其他新能源汽车停车费用840元,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结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处罚适用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给予XXXX物业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责令XXXX物业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人提出复议的主体不适格。申请人在2023512日提出复议申请时,其提供的《柳州市柳北区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有效期至202355日,《业主委员会成立公告》中也显示申请人任期已经届满,其提出复议的主体不适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XXXX物业存在未按政府指导的停车收费标准收取其他新能源汽车停车月票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正确、无明显不当,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77日,申请人因第三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新能源汽车月票停车服务费的行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328日作出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330日直接送达第三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519日到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机关已依法受理。

另查明,申请人在2023519日提出复议申请时,其提供的《柳州市柳北区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业主委员会成立公告》中均注明XXXX业主委员会任期为201856日至202355日,即申请人任期已经于202355日届满,原负责人黄XX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也于同日终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3.《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4.《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5.《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1份);7.《案件核审表》(复印件1份);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复印件1份);9.《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复印件1份);10.《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复印件1份);11.《结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12.XXXXX号《柳州市柳北区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复印件1份);13.《业主委员会成立公告》(复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人数为五至十一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之规定,原负责人黄泽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已届满,无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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