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复决字〔2022〕10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覃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作出的(202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XX号《答复书》),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柳北政复决字〔2021〕XX号《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经诉讼程序,人民法院责令本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白沙X队XX号被拆迁征用房屋尚未向申请人披露的涉及该房屋补偿安置费用等相关信息的文件或协议;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在白沙X队XX号被征用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协议书事宜,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户籍地为柳州市柳北区白沙村,系白沙村X队XX号房产的共同权益人,后因与前夫李XX离婚不再居住于此,导致合法权益被第三方即李XX、李XX父子等人损害。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作出的(2020)桂02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推翻一审判决内容,认定该房产(房产证号:字第XXX号)申请人拥有1/3的权益,被申请人在XX号《答复书》中予以确认,并向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早已拥有的部分协议即《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Ⅰ)》,但未能获得申请人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所应当获得的其余协议。三、被申请人以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而第三方不同意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其他协议,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公开的理由中第三方的“隐私”,除房屋拆迁征收和安置相关信息外,申请人对于第三方身份信息等均已知悉,且已生效的判决文书及此次被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Ⅰ)》也已明确了这些信息。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不同意公开的理由与依据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规定。四、申请人之所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经过生效判决确认的合同权益,第三方在拆迁前后故意蒙蔽、欺骗,造成申请人部分权益受损,二审终审判决也表明第三方在该房屋的征收安置问题上已经对申请人造成了根本性侵权,被申请人再以“隐私”为由不同意公开信息,令申请人无法接受。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作出XX号《答复书》,并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及第三方李XX。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白沙X队XX号被征迁征用的有关协议及补偿安置费用等相关政府信息;2.白沙X队XX号被征用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协议书事宜,并提供所有复印件。被申请人依程序向第三方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于2021年4月28日收到第三方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第三方表示不同意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作出XX号《答复书》:1.因白沙X队XX号被征迁征用的有关协议及补偿安置费用信息、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协议书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2.被申请人决定向申请人公开确认该房屋三分之一权益属于申请人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Ⅰ)》。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白沙X队XX号被拆迁征用房屋尚未向申请人披露的涉及该房屋补偿安置费用等相关信息的文件或协议;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在白沙X队XX号被征用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协议书事宜,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经本机关向被申请人核实,白沙村X队XX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协议及附件主要包括:1.《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Ⅰ);2.《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Ⅱ);3.《白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个人房屋拆迁置换计算表》;4.《房屋拆迁装修装饰及其他补偿明细表》。其中《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Ⅰ)为被申请人与李XX签订,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予以公开,《白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个人房屋拆迁置换计算表》及《房屋拆迁装修装饰及其他补偿明细表》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Ⅰ)所载补偿款的计算明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Ⅱ)系柳州市柳北区XX与李XX签订。本机关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柳北政复决字〔2021〕XX号《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作出的XX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不服21号复议决定,认为白沙村X队XX号房屋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Ⅱ)应一并向其公开,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被申请人又重新作出了(202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上述答复书,被申请人已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Ⅰ)及《白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个人房屋拆迁置换计算表》、《房屋拆迁装修装饰及其他补偿明细表》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关于白沙村X队XX号房屋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Ⅱ),被申请人认为该协议书不由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无法提供。
本机关认为:
《白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个人房屋拆迁置换计算表》及《房屋拆迁装修装饰及其他补偿明细表》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Ⅰ)所载补偿款的计算明细,与《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Ⅰ)不可分割,故应当与《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Ⅰ)一并予以公开。《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Ⅱ)》为柳州市柳北区XX与李XX签订的民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由于《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Ⅱ)》并非由行政机关制作和保存,故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向柳州市柳北区XX申请公开,或者向第三人李XX索取。
综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作出的XX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但鉴于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已重新作出(202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将《白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个人房屋拆迁置换计算表》及《房屋拆迁装修装饰及其他补偿明细表》向申请人予以了公开,原XX号《答复书》已失效,已无再次撤销原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答复的必要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于2021年5月7日作出的XX号《答复书》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