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复决字〔2021〕16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覃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关于停发覃XX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的告知书》,向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要求,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1年5月6日将案件移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柳州市柳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关于停发覃XX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事项的告知书》,给予恢复优抚待遇。
申请人称:申请人1968年3月入伍,1971年2月复员,部队编号为XX。复员后当年参加柳州地区外贸局工作。由于政策原因,局里需要精简人员,于是申请人下到基层食品公司工作。2000年公司破产,申请人下岗了,交了9年自谋职业养老金,2009年8月退休。2016年申请人听闻其战友(也是下岗退休)得到政府的参战补助,于是其申请并得到了政府发给的参战优抚证,每月领取了政府的生活补助。2021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开出的《关于停发覃XX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事项的告知书》中写到“经核查,你服役时所在部队不属于经中央军委确定的参战部队序列范围。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从3月份起停发申请人每月领取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为此申请人提出异议,要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停发覃XX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事项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停发覃XX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事项的告知书》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停发覃XX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事项的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日,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下发柳退役军人发〔2021〕9号《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规范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督查办的通知》,要求对6名柳北区的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进行核查。2021年3月29日,被申请人派遣工作人员到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参战退役人员的身份进行核查,证实1968年4月至1971年2月期间,申请人所在XX部队不属于中央军委确定的参战部队序列范围。对此,被申请人与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出具了NO:2021XX号《柳州市柳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核实军队退役人员参战有关问题的情况》,该文件列入审定人员档案。2021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停发覃XX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事项的告知书》,停发申请人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该告知书于2021年4月2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停发覃XX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事项的告知书》不服,向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柳州市柳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关于停发覃XX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的告知书》,给予恢复优抚待遇。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1年5月6日将该案件移送至本机关。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根据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下发的柳退役军人发〔2021〕9号《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规范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督查办的通知》要求,对6名柳北区的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进行核查,申请人的名字位列其中。2021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在查阅了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管的保密文件后,与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出具了NO:2021XX号《柳州市柳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核实军队退役人员参战有关问题的情况》,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覃XX作为核查人、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在此份文件上签字,并盖上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的印章。此份文件证实1968年4月至1971年2月期间,申请人所在XX部队不属于中央军委确定的参战部队序列范围。2021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停发覃XX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事项的告知书》,停发申请人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该告知书于2021年4月2日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经核实,最后作出《关于停发覃XX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事项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关于停发覃XX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事项的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柳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关于停发覃XX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事项的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