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复决字〔2021〕7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柳州市XX机械总厂。
委托代理人朱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柳城管责拆柳北规划决字〔2020〕第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XX号《决定书》),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XX号《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07年由柳州市柳北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进场,各项手续都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在申请人决定入场后,是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当地村委建设了现在位于柳州市XX路XX号XX工业基地内的建筑物,并非申请人自主建设的。且根据申请人与该地块的实际产权人柳北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村民的土地租赁协议,该不动产在租赁期满后属于柳北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 组村民;二、在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前,该地块已进入征地拆迁补偿程序,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已经与申请人及实际产权人XX村XX村民小组达成初步征收补偿协议,确定该厂房属于征收补偿的范围;三、申请人虽未为该厂房办理相关建筑规划手续,但柳北区税务局实际按照合法建筑物的标准向申请人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四、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的调查通知书、限期拆除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期限均只有一日,十分不合理,且被申请人送达决定书时,并未联系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收,只是张贴在厂房大门外墙上,不符合法定的送达程序要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处罚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对柳州市XX机械总厂在柳州市XX路XX号XX工业基地内的建筑物进行立案查处,并于当日向柳州市XX机械总厂的利害关系人下达了《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和《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日,被申请人对该处涉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制作调查笔录等一系列程序,被申请人确认涉案房屋的建设者为柳州市XX机械总厂,法定代表人为陈X。2020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将本案上报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认定,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北区分局于2020年12月11日出具了“在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请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处罚意见。之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行政处罚意见,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制作了《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受到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12月24日,被申请人制作了XX号《决定书》,要求申请人自行拆除其建设的违法建筑物。上述两份法律文书已依法送达。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XX号《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对柳州市XX机械总厂在柳州市XX路XX号XX工业基地内的建筑物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勘验、制作调查笔录、送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等一系列程序后,2020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由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不在,申请人负责签收文书的工作人员拒绝签收该法律文书,被申请人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该决定书,并邀请XX街道办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见证。上述行政处罚阶段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申请人认为该建筑物实际为XX村XX小组村民出资并建设的问题。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法定代表陈X制作的调查笔录中,陈X称“该处建筑是由柳州市XX机械总厂出资建设的,现处置权归柳州市XX机械总厂所有”并签字确认。根据申请人与XX村XX组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实际投资(动产)归乙方,不可拆除的不动产归甲方。因此,被申请人既是该建筑物的出资建设者,也是实际使用人,且涉案建筑物当前的处置权也归申请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作为处罚主体,并无不妥。申请人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涉案建筑物实际为XX村XX小组村民出资并建设,本机关不予认可。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柳城管责拆柳北规划决字〔2020〕第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柳城管责拆柳北规划决字〔2020〕第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