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复决字〔2021〕3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沈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因在路口等红灯时,前车(大货车)挡住交通指示灯,前车闯红灯行驶,桂XX跟该车车辆行驶,造成小型汽车桂XX于2020年10月28日12点15分在柳州市XX路XX路口,违反道路信号灯通行行为,申请撤销桂XX驾驶员记6分并处2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桂XX小型汽车于2020年10月28日12点15分在柳州市XX路XX路口时停车等待交通指示灯通行,因前方大货车挡住该路口的交通指示灯,本车驾驶员无法看到前方交通指示灯,前车启动车辆向前行驶,通过路口,桂XX跟随大货车通过该路口,因为前方大车是闯红灯通过,导致桂XX在看不到前方交通指示灯的情况下闯红灯通过,造成桂XX无意识的违法行为,请批准桂XX驾驶员记6分并处200元罚款免除处罚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是设置于XX路XX路口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于2020年10月28日12时15分对路口进行拍摄,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到的图片资料清晰显示,桂XX号小型汽车在柳州市XX路XX路口由北向南行驶,在该路口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观察路口情况、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被申请人认为桂XX号车辆的驾驶员驾驶具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罚”之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5条第一款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之规定,对其予以200元罚款。
二是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前往被申请人柳北交通大队接受处理,柳北大队违法处理岗民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制作了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并当场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8日12点15分,申请人驾驶桂XX小型汽车通过柳州市XX路XX路口时,被设置于XX路XX路口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到的图片资料显示,申请人驾驶的桂XX号小型汽车在柳州市XX路XX路口由北向南行驶,在该路口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作出了编号为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此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为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称由于前方大货车挡住该路口的交通指示灯,导致其无法看到前方交通指示灯,前方启动车辆向前行驶,通过路口,其跟着大货车通过该路口,前车闯了红灯,导致申请人在看不到交通指示灯的情况下闯红灯通过路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及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柳州市XX路XX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并且根据交警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到的图片资料显示,前方大货车闯红灯通过该路口时,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已经与前方车辆保持了足够的安全距离,前车并没有阻挡申请人的视线,申请人可以观察、判断当前路口交通信号灯能否通行,然而申请人依然跟着前车通过该路口。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予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本机关予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作出的编号为XX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作出的编号为XX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