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复决字〔2021〕26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曾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1〕XX号《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柳北行罚决字〔202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0年4月1日12时许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XX村XX屯XX号旁边路口,与张XX家因新建的房屋排水沟问题发生争议纠纷,后来经过村委领导前来协调处理完毕。申请人吃完午饭后出门买烟,在经过以上争执的地点时,申请人正好遇见弟媳谭XX便停下来与弟媳在那里讨论以上争执的地点,张XX、张XX(张XX父亲)、张XX(张XX伯伯)见状又上来与申请人理论,申请人没有跟他们讲话以及争吵,对方用蛮横口气对申请人进行辱骂,之后张XX就突然冲上来用手勒住申请人脖子并把申请人扑倒在地,申请人倒地后张XX、其父亲张XX、其伯父张XX三人把申请人按压在地上对申请人的头面部及胸腹部进行拳打脚踢,申请人势单力薄被按倒在地上残忍的被殴打大约三分钟之久,试想一个人被三个人按压在地上拳打脚踢三分钟,这一个人还有力气用砖头反抗砸伤对方吗?更何况是一个56岁的中老年人。当时申请人头部、腹部、胸部等多处疼痛,故救护车把申请人送往XX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年4月8日出院。住院期间(4月3日)沙塘派出所传唤申请人做了笔录。申请人出院次日变要求沙塘派出所安排验伤,但一直得不到派出所的安排回复。直到2020年5月13日(一个月后)沙塘派出所组织第一次调解,申请人再次要求验伤,一个星期后申请人收到麻XX民警通知称,可以去做伤残鉴定了,后麻XX民警带申请人到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对申请人称伤口淤清已经鉴定不出伤情,还说了为什么当时不用尺子测量被打伤面积以及责问申请人为什么不早点来做鉴定,现在无法作出鉴定的回答。为了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多次向上级反映,请求依法处理。并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鉴定,于2021年7月20日下达柳公(北)鉴通字〔2021〕XX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是曾XX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柳州市公安局沙塘派出所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受理申请人被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8月16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下达柳北行罚决字〔202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行政处罚拘留五日的决定。既然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有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砸伤张XX脚趾处,为什么事后申请人要求公安机关查看案发第一现场摄像记录视频时,刚好案发第一现场的这一个摄像头掉线没有视频记录?难道是巧合?为什么当时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处罚?张XX、张XX、张XX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而公安机关也只对张XX一人进行15日刑事拘留处罚,现张XX、张XX、张XX其三人还逍遥法外。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罚不公平,堵死老百姓对执法部门公平执法的信念,不利于法制建设。
被申请人称:
2020年4月1日13时02分,柳北分局沙塘派出所接匿名电话报警称:沙塘镇XX村XX屯,这里有2个邻居在吵架,他们吵得很厉害快要打起来了,麻烦你们通知民警过来处理。沙塘派出所民警麻XX立即与辅警出警到现场,现场位于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XX村XX屯XX号旁边路口。民警麻XX一赶到现场,就发现有人在现场吵闹,有一方争吵人员现场还想捡石头砸对方。麻XX立即下车阻止双方继续争吵,并将双方隔开。麻XX现场了解到:村民张XX在该路口旁边新建的一栋房子改造排水沟一事,张XX、张XX张XX与曾XX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接触。民警将涉案嫌疑人张XX、张XX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沙塘派出所于当日受理该案为治安行政案件,由民警麻XX、黄X办理。经了解,当日上午,张XX与曾XX也是因为排水沟问题发生过争吵,后来双方在村委工作人员介入情况已经调解并画好排水沟的走线图。中午12时许,张XX请来工人黄XX、黄XX在准备开挖水沟时,曾XX弟媳谭XX看到,便称想让工人把水沟扩宽一点,她家可以一起排水。张XX称,曾XX不让动你家的水沟,你和工人师傅自行商量吧。曾XX的弟媳与工人商量谈妥完后,曾XX出来就不让工人做工。随后,曾XX与张XX又发生口角,并有肢体接触。曾XX在肢体接触中跌倒在水沟边上,曾XX起来后立即冲回家中拿了根铁棍打向张XX、张XX、张XX三人,但没打中。张XX、张XX二人立即上前将曾XX放倒在地上按着不让曾XX动,并将铁棍夺走扔到一旁。曾XX的哥曾明XX过来劝说,随后张XX、张XX二人放手。此时,曾XX起来后顺手捡起旁边的半块火砖砸向张XX、张XX二人(未砸中),双方现场继续争吵。在争吵中,曾XX再次多次捡起砖头、石头砸向对方,张XX、张XX也几次冲上去抢夺砖头和石头,此过程中,曾XX被按倒并摁在地上。期间,曾XX哥哥曾XX也多次劝不要再动手。曾XX再次起来后,又冲回家中,拿了把锄头过来,想冲进张XX家中,张XX也立即回家拿了根扁担过来挡。随后,张XX、张XX冲上去再次把曾XX按倒在地上,张XX也上前将曾XX手中的锄头扯过来并扔掉。不一会,双方就分开了。随后,民警也到了现场。经现场人员称,未发现张XX有殴打曾XX情况。
该案件发生后,沙塘派出所民警积极寻找双方及现场证人共计10人制作了笔录。因属民间同村邻居邻里纠纷,沙塘派出所于2020年5月13日组织双方在XX村委干部、曾XX聘请的唐姓律师见证下进行调解。因曾XX要求对方在调解协议中承认对其进行殴打,强烈要求民警对张XX、张XX、张XX进行行政处罚,故不认同调解内容未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功,随后,曾XX要求做伤情鉴定。2020年5月20日,沙塘派出所民警麻XX带曾XX以及见证人曾XX侄子曾XX到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委托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曾XX的伤情进行鉴定,法医看了《受案表》及《委托书》后表示:该案不存在故意殴打和故意伤害,故未接受鉴定委托。
2020年6月16日,沙塘派出所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前均告知双方,调解不成功的救济渠道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双方意见仍分歧较大,故该次调解仍不成功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沙塘派出所没有对该案当事人作出处理意见,双方当事人也未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3月到4月期间,沙塘派出所所长李XX、教导员黎X与XX村村委委员曾XX先后到田间地头找到曾XX哥哥曾XX以及其侄子曾XX了解曾XX情况,寻找化解信访矛盾纠纷有利条件。2021年5月18日,沙塘派出所所长李XX、教导员黎X再次会同XX村村委书记、主任莫XX及村委委员曾XX在沙塘派出所就下一步如何解决曾XX信访案件进行商讨。与此同时,柳北分局纪检监督室与分局法制大队、沙塘派出所沟通协调,督促两个单位进一步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求沙塘派出所与法制大队一起再次对曾XX信访案件的诉求进行讨论、会商,拿出处理意见;二是沙塘派出所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再次带曾XX到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委托市局物证鉴定所对曾XX的伤情进行鉴定。
2021年6月9日,沙塘派出所民警麻XX补充案件材料后组织曾XX到市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2021年7月19日,经市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曾XX的损伤程度结果为轻伤一级。2021年8月9日,沙塘派出所根据伤情鉴定结果,依法对张XX殴打曾XX一案进行刑事立案调查。2021年8月10日,沙塘派出所所长李益沣、民警麻XX组织曾XX以及张XX、张XX(张XX缺席)等人村委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XX村村委会议室进行调解,同时将伤情鉴定结果和立案决定告知书通报双方。曾XX再次要求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不同意调解。张XX、张XX等人则表示按调查结果依法处理。2021年8月13日,柳北分局政委黄XX、副局长劳X、分局纪检督察室主任冯XX、法制大队大队长邱XX、综合大队大队长王XX、法医梁XX、曾X以及沙塘派出所所长李XX、民警黄X开展了曾XX案件的集体会商。根据当前证据,无法证明张XX、张XX参与殴打曾XX,故无法对两人进行处罚;曾XX殴打张XX案件构成行政案件,决定将以上两起案件交由沙塘派出所依法处理。
2021年8月16日,柳北公安分局沙塘派出所依法将曾XX、张XX分别传唤至柳北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告知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12时许在沙塘镇XX村XX屯XX号旁边路口和张XX因事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曾XX多次捡砖头朝张XX等人砸去,致使张XX右脚脚踝处被砸伤。以上事实有曾XX、张XX、张XX、张XX、曾XX、谭XX、黄XX、黄XX、赵XX、杨XX、宋X、彭XX的询问笔录、张XX的病历、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曾XX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张XX执行刑事拘留。2021年8月26日,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释放犯罪嫌疑人张XX,当天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XX进行了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执法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没处罚裁量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日12时许,在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XX村XX屯XX号旁边路口,申请人与张XX因新建的一栋房子改造排水沟一事,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接触。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沙塘派出所民警麻XX立即与辅警出警到现场,经了解,村民张XX在该路口旁边新建的一栋房子改造排水沟一事,张XX、张XX、张XX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接触。民警将涉案嫌疑人张XX、张XX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于当日以治安行政案件进行立案。案件发生后,沙塘派出所民警积极寻找双方及现场证人共计10人制作了笔录。因属民间同村邻居邻里纠纷,被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6月16日以及2021年8月10日组织申请人与张XX、张XX、张XX进行调解,均未能达成和解。随后,申请人要求做伤情鉴定。2020年5月20日,沙塘派出所民警麻XX带申请人以及见证人曾XX到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委托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曾XX的伤情进行鉴定,法医表示:该案不存在故意殴打和故意伤害,故未接受鉴定委托。2021年6月9日,沙塘派出所民警麻XX补充案件材料后组织曾XX再次到市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2021年7月19日,经市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曾XX的损伤程度结果为轻伤一级。2021年8月9日,沙塘派出所根据伤情鉴定结果,依法对张XX殴打曾XX一案进行刑事立案调查。随后,经被申请人集体讨论,认为根据当前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张XX、张XX参与殴打曾XX,故无法对两人进行处罚。2021年8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其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柳北提捕字[2021]XX号《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拟逮捕犯罪嫌疑人张XX。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系邻里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且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无逮捕必要。”并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柳北检不批捕〔2021〕XX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目前案件已移送柳州市柳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以治安行政案件对本案进行立案,并对现场证人共计10人制作了笔录,均证实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12时许在沙塘镇XX村XX屯XX号旁边路口和张XX因事发生肢体冲突。因属民间同村邻居邻里纠纷,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6月16日以及2021年8月10日组织申请人与张XX、张XX、张XX进行调解,均未能达成和解。期间,申请人要求做伤情鉴定。2020年5月20日,沙塘派出所民警麻XX带申请人以及见证人曾XX到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委托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曾XX的伤情进行鉴定,法医表示:该案不存在故意殴打和故意伤害,故未接受鉴定委托。2021年6月9日,沙塘派出所民警麻XX补充案件材料后组织曾XX再次到市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2021年7月19日,经市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曾XX的损伤程度结果为轻伤一级。2021年8月9日,沙塘派出所根据伤情鉴定结果,依法对张XX殴打曾XX一案进行刑事立案调查。被申请人根据其调查结果,于2021年8月16日对申请人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申请人当场进行了陈述、申辩。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历时1年4个月,已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且被申请人在办案期间,也未对案件进行过延期,属于程序瑕疵,但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张XX、张XX、张XX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但仍未受到相应处罚的问题。2021年8月9日,沙塘派出所根据伤情鉴定结果,依法对张XX殴打曾XX一案进行刑事立案调查。由于张XX涉嫌刑事犯罪,目前案件已移送柳州市柳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综上所述,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1〕XX号《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柳北行罚决字〔2021〕XX号《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