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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农(水利)罚〔2025〕1号}

来源: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5-08-12 17:50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农(水利)罚〔2025〕1号

文书编号:2025061901

被处罚人: 陈羽         公民身份号码:45**************1X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雅儒路250号天江一都1栋2单元1003室                                            

联系电话: 18*******62                                  

经查,当事人2025年4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柳北区白露街道办事处园艺村五队景江茶花庄园临河左岸处,擅自修建水泥砖和混凝土结构长8.9米、宽5.4米的亲水平台的行为,影响原有河堤的稳定和阻碍河道行洪,并且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柳北区园艺村五队亲水平台勘验图1份、现场照片1份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图1份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修建亲水平台面积较小,并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后已拆除违法设施,对河道进行恢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陈羽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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