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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农(兽药)罚〔2025〕3号

来源: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5-04-30 17:25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农(兽药)罚〔2025〕3

当事人:柳州市柳北区邻小虎宠物用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5MADEB55L0L

经营地址:柳州市柳北区广场路10号柳州地王国际财富中心2栋16-27号

经营者:刘云涛性别:男民族:汉

身份证件号码:450329****1432

住址:广西资源县梅溪镇咸水口村大乐水二组28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12345政府热线线索,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4日,对柳州市柳北区邻小虎宠物用品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宠物用品超市未悬挂有《兽药经营许可证》。但在货架上发现有6种兽药产品,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经电话申请,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的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现场涉案的兽药产品、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等进行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4月16日,本机关对涉案兽药产品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5年4月22日,在柳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614办公室,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宠物用超市门店负责人黄秀娟(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受委托人就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情况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当事人还提供了涉案的兽药产品进货凭证1份和销售凭证18份。

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6日至2025年1月18日分6批次购进兽药产品:1.哆喜艾盐酸多西环素片(保灵咳喘)1盒(24片/盒);2.巧乐林盐酸多西环素片,规格10mg/片装的1盒(16片/盒)。规格为50mg/片装的1盒(16片/盒);3.宠医到西咪替丁片2盒(12片/盒);4.宠医到双黄连片2盒(12片/盒);5.宠医到阿苯达唑片2盒(6片/盒);6.克维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3板,(10片/板,无盒子包装)。涉案兽药产品总货值金额为942.42元。截止到案发当日,当事人共销售了18单涉案兽药产品,共获得违法所得495.94元。其中:1.哆喜艾盐酸多西环素片4单,共15片,12.5元/片,合计187.5元;2.巧乐林盐酸多西环素片,规格10mg/片装的2单,共5片,6.9元/片,合计34.5元;规格为50mg/片装的4单,共15片,9.9元/片,合计148.5元;3.宠医到西咪替丁片3单,共5片,4.9元/片,合计24.5元;4.宠医到双黄连片3单,共11片,3.18元/片,合计34.98元;5.宠医到阿苯达唑片3单,共10片,5元/片,合计50元;6.克维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单,共4片,3.99元/片,合计15.9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当事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各1份共4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确认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证实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的内容、时间、地点,证实了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兽药进货凭证、销售凭证,证明了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5年4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北农(兽药)罚告〔202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额度,并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较少,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畜牧业)》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情节较轻的情形。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畜牧业)》第11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未售出的兽药产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495.94元;

(三)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942.42元2.1倍的罚款计1979.0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肆佰柒拾伍元零角贰分(¥2475.0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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