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韦小琼(身份证号42**************29)在白沙路2号保利大江郡4期12栋2单元201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的出租单位进行出租的行为进行查处,本局已于2023年10月24日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公告送达《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韦小琼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款,现在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原文如下:
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柳 柳北 城管催告字〔2023〕第 ZJ2号
韦小琼 :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4日对你送达了 柳柳北城管罚决字〔2023〕第ZJ2号《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
(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需陈述、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三中路92号政法大院柳北执法局203室 ,电话:2508100 )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 一 月 十七 日
联系人:住建科 联系电话:2508100
联系地址:三中路92号政法大院柳北执法局203室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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