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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信息公示20200605

来源: 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06-05 16:09   

  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市监处字〔2020〕1号

 

  当事人: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众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056029523D

  住址: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140号场地内面向北雀路路边6号门面

  负责人:谭双松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2日,对位于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140号场地内面向北雀路路边6号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众药店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该店销售给消费者的“飘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未能提供进货凭证及产品商标注册的相关手续,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1月28日擅自以*元/个的价格从***处(另案处理)购进包装上标注“飘安® PIAOAN”注册商标及包装正面是“飘安® PIAOAN”,“一次性使用口罩 Disposable Masks”、“一次性使用 环氧乙烷灭菌 无菌”,“飘安关爱您的健康”,“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 HEAN PIAOAN GROUPCO .LTD”、“生产许可证编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141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豫械注准20192140044”,本企业已通过ISO13485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背面是“一次性使用口罩使用说明:本品采用非织造布为主要材料热合或缝制而成。规格型号:长方形。适用范围:医用。使用方法: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并对产品的有效期进行确认。(生产批号、失效年月见封口处。)在灭菌有效期内使用。注意事项:本品已经环氧乙烷灭菌,包装破损严禁使用。本品属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灭菌有效期:自灭菌之日起两年。贮存:贮存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体处。”,“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 HEAN PIAOAN GROUPCO .LTD”,“地址:河南长垣飘安工业园 ”,传真:0373-8790139,电话:0373-8730003,邮编:453400,Http://www.

  piaoan.com,E-Mail:pagroup@piaoan.com”等字样的一次性使用口罩100包,每包20个,计2000个,通过微信转账付购货款2400元,并以*元/个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至2020年2月2日调查时止,已销售出了1340个,经营额2010元,获利402元,产品的货值为3000元。尚未售出的660个被当事人自行销毁。同时,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口罩时,没有明码标价,没有在标价签上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另查实,当事人购进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产品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92140044)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查验供货者范文涛的资质和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的合格证明文件,未索要相关进货发票。

  上述口罩包装等特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桂药监函〔2020〕88号)所描述的产品不相符,属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负责人谭双松的身份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140号场地内面向北雀路路边6号门面其经营的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众药店内从事销售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

  证据(三):当事人的负责人谭双松2020年2月6日、2月13日、2月15日、3月11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标注“飘安® PIAOAN”注册商标等字样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事实和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证明、无法提供注册商标的相关材料的及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四): 2020年2月6日谭双松在柳北公安分局的询问笔录和2020年2月6日***在柳北公安分局的询问笔录、2020年2月12日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的询问笔录,证明谭双松从范***处购进标注“飘安® PIAOAN”注册商标等字样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并进行销售的事实。

  证据(五):证人***和***的询问笔录、外包装标有“飘安”注册商标字样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照片,证明其在当事人店内购买标有“飘安”注册商标字样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当事人销售标注“飘安® PIAOAN”注册商标等字样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事实。

  证据(七):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有关情况的报告》(飘安字(2020)006号)和注册商标证、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情况报告》、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豫药监执法函〔2020〕3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桂药监函〔2020〕88号),证明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众药店内销售标有“飘安”注册商标字样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

  我局于2020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柳北市监告字〔202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1.当事人购进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产品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92140044),未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时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2、当事人销售上述标注“飘安”注册商标字样的一次性使用口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3.当事人销售上述标注“飘安”注册商标字样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的产品货值3000元为违法经营额,所获利402元为违法所得。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时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零贰元整(¥402元);

  3、对未明码标价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4、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零贰元整(¥7840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建设银行北雀路南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账号:4500 1625 1650 5900 9968,单位代码:1310205001,收费项目代码:13101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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