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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发布日期: 2025-07-21 09:25    |  作者: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三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四条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经该使(领)馆公证的本人声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办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身份信息、结婚意愿、婚姻状况;

(二)查看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书面材料是否齐全;

(三)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联网核对;

(四)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五)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见附件1);

(六)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现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见附件2)并阅知声明书内容;

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七)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见附件3)和结婚证。

第三十八条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通过计算机完成:

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 “××××年××月××日” 。

3.“身份证件号”: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  “(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当事人的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 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证明材料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 :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 :使用阿拉伯数字, 填写为:  “××××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填写规则见附则。

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 “登记员签名”:由办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  “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籍”、  “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 “婚姻登记员”:由办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六)  “备注” :持永居证外国人要求加注永居证号码的,“备注”栏填写“持证人同时持有XX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四十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填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后,再重新填写。

第四十一条 发给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声明内容是否属实;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

(五)祝贺新人。

婚姻登记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接受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根据情况填写《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记录表》(见附件4)。

婚姻登记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提供颁证仪式服务。当事人需要提供颁证仪式服务的,鼓励邀请双方父母等参加颁证仪式。

第四十二条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见附件5),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四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扫描、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四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见附件6)的,应当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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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时间:2025-07-21 09:25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三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四条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经该使(领)馆公证的本人声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办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身份信息、结婚意愿、婚姻状况;

(二)查看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书面材料是否齐全;

(三)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联网核对;

(四)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五)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见附件1);

(六)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现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见附件2)并阅知声明书内容;

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七)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见附件3)和结婚证。

第三十八条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通过计算机完成:

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 “××××年××月××日” 。

3.“身份证件号”: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  “(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当事人的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 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证明材料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 :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 :使用阿拉伯数字, 填写为:  “××××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填写规则见附则。

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 “登记员签名”:由办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  “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籍”、  “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 “婚姻登记员”:由办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六)  “备注” :持永居证外国人要求加注永居证号码的,“备注”栏填写“持证人同时持有XX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四十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填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后,再重新填写。

第四十一条 发给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声明内容是否属实;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

(五)祝贺新人。

婚姻登记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接受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根据情况填写《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记录表》(见附件4)。

婚姻登记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提供颁证仪式服务。当事人需要提供颁证仪式服务的,鼓励邀请双方父母等参加颁证仪式。

第四十二条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见附件5),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四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扫描、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四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见附件6)的,应当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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