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2015.08)

来源: 柳北区政府  |   发布日期: 2018-06-18 10:57    |  作者: 柳北区政府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2015.08)

一、参保居民缴费标准

人员类别

缴费标准(人/年)

政府补助

个人缴纳

成年居民

普通居民

520

380

140

低保、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

520

520

0

学生、

未成年人

普通未成年居民、学生

425

380

45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

425

425

0

备注:1.无本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在本市长期居住并办理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额缴费,不享受财政补助。2.缴费标准如有变化,则根据相关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二、医疗保险待遇(参保30天后)

医院等级

住院起付标准

住院支付比例

成年居民

学生、未成年居民

成年居民

学生、未成年居民

每次

每次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三级

300

100

70%

30%

75%

25%

二级

150

80%

20%

80%

20%

一级

100

85%

15%

85%

15%

乡镇、社区

0

0

90%

10%

90%

10%

普通疾病

门诊统筹

参保居民在普通统筹定点机构治疗普通疾病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内费用由个人支付,以上费用个人支付50%,其余50%统筹支付。超出规定的自费费用,由个人承担。统筹基金支付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的年度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元。(原个人账户及储蓄账户有余额的可继续使用)

门诊大病

经审批后有21种大病的参保居民可在门诊治疗,起付标准:成年居民300元,学生、未成年居民80元,报销比例与相对应等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相同。门诊大病包括:(1)慢性阻塞性肺病;(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3)高血压病;(4)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5)慢性心力衰竭;(6)肝硬化;(7)病毒性肝炎;(8)慢性肾功能不全;(9)肾病综合征;(10)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肝、肾、骨髓);(11)再生障碍性贫血;(12)地中海贫血;(13)类风湿关节炎;(14)糖尿病;(15)系统性红斑狼疮;(16)脑血管病;(17)肺结核;(18)各种恶性肿瘤;(19)精神疾病;(20)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生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21)血友病。

学生、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

无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与学生、未成年居民的住院支付比例相同。

居民大病统筹待遇

保障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超过大病起付线的合规费用

起付线

5700

支付标准(起付线后费用)

0-3

3-5

5-10

10万元以上

50%

60%

70%

80%

区内转院转诊与市本级待遇相同,区外转院转诊报销比例为50%

民政医疗救助

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个人承担部分及大病统筹支付后的合规费用,按不同的人员类别标准支付

低保对象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三无人员、五保对象

90%

80%

100%

年度最高支付7000元

年度最高支付7000元

年度最高支付10000元

女性居民生育补助

参保满6个月后住院分娩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每例补助500元(分娩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

与异地就诊可报销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在外地突发急病以及学生在外地遭受意外伤害时,就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经审批的转院转诊医疗费用;费用需由个人垫支,待治疗结束后持相关材料办理报销。

统筹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额度为2014年度全市居民可以支配收入的6倍计算,新年度统筹最高支付额度待上年度全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公布后,系统自动调整。

















备注:每年9月1日至12月28日,持医保本到指定银行缴纳下年度保费,未按时足额缴纳下一年度保险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自动停止享受待遇,3月31日以前补足欠费的,次日可恢复享受待遇;4月1日后缴纳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等待30天,待遇生效。(以上内容仅供宣传使用,未尽事宜以相关政策文件为准,如有变更则依据最新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12333   2829729   2803056      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8月13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