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市人社局关于审批申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柳北区政府  |   发布日期: 2017-12-23 10:44    |  作者: 柳北区政府

        

全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强化行政审批工作透明度,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防范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11〕6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申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由单位派专人进行办理。单位经办人办理有关业务时,须提供单位证明(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及办理人身份证原件。
 
   
二、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流程:
 
   
(一)单位经办人可登录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gxlz.lss.gov.cn/下载打印),也可在市社会保险结算中心医疗审核科生育柜台领取《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经办人员备齐相关材料,连同填写好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审批表》一并提供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市中山东路42号2楼)进行资格审核。
 
   
(三)单位经办人员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审核后的《审批表》送到市社会保险结算中心医疗审核科生育待遇审核柜进行待遇核算和拨付。
 
 
   
三、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申领待遇职工本人参加生育保险满270天的缴费记录,缴费记录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市映山街1号金秋大厦)领取;
 
   
(二)须提供的其他材料(各单位经办人根据职工申报项目提供相关材料):
 
   
1.顺产:准生证、小孩出生证、疾病证明书。
 
   
2.难产、多胎:准生证、小孩出生医学证、疾病证明书,医疗机构术前小结及家属签字的手术同意书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如因难产死亡需另提供死亡证明书。
 
   
3.流产、引产:准生证、疾病证明书、病历。因计划生育长效措施失败流产的,提供计划生育长效措施证明、疾病证明书、病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小孩出生一年内放环:小孩出生医学证、疾病证明书。因计划生育放环失败再次放环的,提供原放环证明、疾病证明书、病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绝经后取环:疾病证明书、病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6.男职工配偶生育补偿:准生证、小孩出生医学证、疾病证明书、配偶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镇政府出具的无业或失业证明。如配偶因难产死亡需另提供死亡证明书。
 
   
7.绝育:疾病证明书、病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8.绝育复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疾病证明书、病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各单位经办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生育保险待遇时,请根据职工申报项目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到市社会保险结算中心医疗审核科领取待遇时,请提供一份《审批表》(原件)和疾病证明书、准生证、小孩出生医学证、发票及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单位须在职工生育或手术之日起180天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不予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单位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其参保缴费。
 
   
五、受理时间及审批时限
   
受理时间为每周一、周二全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3:00至5:00,节假日除外);审批法定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可延长,并将延期审批的理由告知经办人。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在审批申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过程中发现存疑情形的,按程序递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核定工作联合审查小组开展联审核查工作。
 
   
七、本通知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1.《证明》格式
 
    2.《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
 
          3. 申领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1.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

2.申领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3.申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单位证明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