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保障政策

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审判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来源: 柳北区政府  |   发布日期: 2017-12-18 16:38    |  作者: 柳北区政府

为了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审判之间的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及时交流信息,总结经验,加强协作,进一步提升我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与审判水平,依法、公正、及时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促进和谐广西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裁审衔接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裁审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审判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对裁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讨,沟通情况,改进工作。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的裁审联席会议,研究仲裁和审判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并形成指导意见,指导全区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自治区裁审联席会议可根据情况邀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或列席会议。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各地遇到的仲裁和审判中的难点问题与倾向性处理意见附相应的理由,分别报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裁审联席会议主要讨论以下事项: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择及政策的学习贯彻和执行情况;

 

()疑难复杂和影响较大案件的处理经验交流。包括: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认定事实、证据的运用和适用法律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等;

 

()新类型案件、典型案件以及带有全局性、指导性法律问题的探讨;

 

()调解工作经验总结与交流;

 

()仲裁与审判标准及理念的研讨;

 

()一定时期内裁审不一致的状况及原因分析;

 

()其他事项。

 

三、建立案件通报交流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作出裁判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情况向原作出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报或提供有关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每季度要相互通报案件处理情况,共同分析总结,重点统计、分析裁审不一致案件、仲裁裁决未被执行案件及原因,为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提供依据。

 

四、建立案件处理沟通机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可以就适用法律等问题互相沟通。

 

五、建立案件追踪制度。对在仲裁阶段处理的涉及30名以上劳动者的群体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或其他存在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主动掌握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处理情况。发现裁审不一致的,要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找出具体原因。对上述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完毕后,应将相关处理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作出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通报。

 

六、建立建议书制度。人民法院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可以通过建议书的方式,对裁审过程中的程序、实体、法律适用和工作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裁审衔接工作联络员。人民法院联络员应动态掌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情况,搜集统计有关数据,及时将裁判文书提供给原处理的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八、建立案例旁听交流制度。人民法院每季度可以选定一件以上典型的劳动人享争议案件作为交流案例,协调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仲裁员和调解员旁听庭审或调解过程。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