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复决字〔2022〕4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韦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接受申请人报案;2、如不接受应以书面告知拒绝受案决定及理由;3、赔偿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花费邮寄费人民币1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下午2点20分左右在柳州市柳北区XX小区休闲广场遭到两男子使用鞭炮袭击,寻找无果后,于当日下午5点左右来到柳州市柳北区公安分局黄村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以口头告知申请人此事不归本单位管辖拒绝受案,申请人再三明确表示异议并请求受案,但值班民警仍以口头告知拒绝受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之规定,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说明的拒绝事由表达异议后,被申请人仍然未做出书面说明,违反法律程序,应当纠正。而如果被申请人认为因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实际上也是不成立的,因为被申请人在接警时没有履行登记制度,没有登记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这是工作上的不规范。
被申请人称:经查,2021年11月5日下午,申请人来到柳北分局黄村派出所称,其在XX小区休闲广场内行走时,有两个未成年小孩(年约十二三岁)在路边玩炮仗,使其受到惊吓,申请人去斥责对方,对方不仅没有道歉反而跑了,其认为自己因炮响受到惊吓精神受到伤害,两个男孩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求民警立案处理。但申请人只有口头叙述,并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材料。
值班民警问申请人身体是否受到伤害?是否有财产损失?申请人均否认。民警又问申请人是否认识这两个男孩,申请人也称不认识。根据申请人的口头叙述,该事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值班民警已经当场口头告知申请人,其因他人玩炮仗受到惊吓属于民事范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现在申请人称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书面告知,可以前往柳北分局黄村派出所进行领取。
关于申请人要求赔偿其申请行政复议花费邮费10元,于法无依。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下午2时20分左右在柳州市雅儒路西一巷盛庭苑小区休闲广场内行走时,有两个未成年小孩(年约十二三岁)在路边玩炮仗,使其受到惊吓,申请人斥责对方,对方不仅没有道歉反而跑了,其认为自己因炮响受到惊吓精神受到伤害,两个男孩的行为是违法的,于当日下午5时左右来到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黄村派出所报案,要求民警立案处理。但申请人只有口头叙述,并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材料,值班民警口头告知申请人报案内容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但公安机关仍以口头告知申请人拒绝受理。申请人不服,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其报案内容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书面告知书,公安机关没有履行其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接受申请人报案;2、如不接受应以书面告知拒绝受案决定及理由;3、赔偿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花费邮寄费人民币10元。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口头不予受理告知再三表达异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报案出具书面告知,属于程序错误,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花费的邮寄费人民币10元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对申请人报案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对申请人的报案重新做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8日